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关注微信号,详细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Q Q:17281477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如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

协议离婚后如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时间:2024-8-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协议离婚后如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起诉法院,判决对方按照协议配合过户,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单方过户,不需要对方。

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以后生效,不能随意反悔和撤销。对方如果不履行,你可以起诉法院判决,之后强制执行。

关于离婚协议书,在离婚之前不生效,签字也没有用。,必须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当然签字才生效,但是在离婚生效之后,如果想要变更离婚协议内容,或者达成新的协议内容,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才行,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均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

一、签订离婚协议之后能否反悔,不公平的协议可以反悔无效吗?

协议离婚而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均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

民事行为遵循自愿自由也是我国婚姻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正是此原则的体现。民法典明确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对个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上完全是支持和鼓励的。

并且夫妻关系属于特殊关系,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依附在人身关系和家庭子女关系之上的,属于特殊法,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加以保护。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以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理分配并不适用公平等价的原则。

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个民事双方协议,特殊之处在于和身份关系进行了挂钩,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只在领取离婚证之后生效,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损害赔偿等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缺一不可,构成一个整体,是双方为了离婚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不允许单独就某一个条款说不公平而反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及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和生活费,当然符合法律自由处分的规定了。

如果想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要看具体案情,一般来讲不允许随意反悔,如果不是威逼胁迫,故意隐瞒等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不支持反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之后出具判决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了。

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 以离婚协议书为证据

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自由协商的协议,本身当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是属于一般的有效协议差不多,不过因为它属于婚姻法里边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协议那样约定解除,违约金等,这个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046号
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那么此份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遵守该协议,另一方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内容判决对方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例如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过户,给付折价款等等内容的,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

那么法院基本就会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只需要走一遍开庭程序,然后就会出具判决书。有了判决书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了。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凭借法院过户协助文书,可以强制过户,不需要对方配合了。


四、离婚以后如果想变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或者达成新的协议内容, 夫妻双方签字离婚协议书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公证或者备案。

关于离婚协议,在离婚之前不生效,必须在领取离婚证才生效,但是在离婚之后,如果想要变更离婚协议内容,或者达成新的协议内容,只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就生效了,和一般的协议一样,不需要公证或者备案的。

 

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