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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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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将房产过户给女方,分手后能起诉过户回来吗?

时间:2024-8-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为结婚将房产过户给女方,分手后能起诉过户回来吗?

1、是有可能撤回赠与,拿回房产的。

2、为了结婚,在恋爱期间,给对方大额资金,或者买车买房,赠与房产等等,这些行为 目的都是为了登记结婚而作的,现在既然结婚不成,这些大额的资产,就需要对方返还。

小额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例如微信、支付宝中金额为“521”“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而且有些生日礼物等等,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大额赠与超过正常开支可以要求返还: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按照社会常识推断: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赠与行为是有条件的,在双方同意恋爱甚至结婚的条件下,双方将来想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这个条件下,一方向另一方赠与大额资产,这就是赠与的目的,同时双方登记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登记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其实这么做也是对财产的一种保护,避免借恋爱的名义索取大额的财物,感情中不要掺杂太多物质。

总之对于大额的资产,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

3、所以,虽然房产已经过户给女方,但是恋爱分手结束的时候,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如果不给,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拿回房产。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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