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法院该如何判决?
不定不能混淆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夫妻之间签订财产约定书,不能限定任何附加条件,不能写如果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如果外遇出轨,财产归谁,……这样写就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属于无效条款了。
在上海北京地区,夫妻忠诚协议属于无效,在约定了离婚放弃财产,外遇净身出户,出轨自动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条款的协议书属于无效。
有些夫妻看着网上的样本写了外遇保证书、出轨承诺书等等,从性质上也是属于忠诚协议,忠诚协议虽不违法,但忠诚协议约定的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在全国其他地方,特别是有些小的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出现了一些法官判决此类协议有效,属于夫妻之间自由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法院认可忠诚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不过此类协议对于财产约定要具体明确,例如要约定xx路xx号房屋如果外遇出轨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才行,不能宽泛的写xx外遇出轨就净身出户放弃一切财产,这类约定可能无效。
钟涛律师提醒,如果夫妻之间需要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一定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不要在网上随便找个不靠谱的人来起草,或者网上模板就签字了,否则后续等到效力被推翻,那可就很麻烦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问题进行了解释》。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 ,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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