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单方面起诉离婚,一审开庭被告不来怎么办?法院会如何判决?
夫妻感情不和,一方想离婚,走民政局协议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只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如果另一方故意拖延不想离婚,甚至很有可能在一审开庭的时候故意不出庭,该怎么办?法院会如何处理呢,还能判决离婚吗?
一、民诉法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
按照法律程序来说,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因此必须当事人本人亲自来到法院,由法官当面询问具体情况,调查案件事实,不允许委托代理人全面代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据此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例如确实生病、地震、人在国外等原因不能客观上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故意找借口不出庭的是不行的。
所以,离婚案件当事人被人必须出庭,这个是法院的强制要求。
二、不过,不是像有些说的,只要人不到法院出庭,法官就永远无法判决夫妻离婚了。
这个观点很多人都有,特别是在夫妻矛盾比较剧烈的时候,另一方往往说,我死活不同意离婚,也不会去法院出庭应诉,要耗死你一辈子,让你永远也离不了婚,我看哪个法官敢判决离婚。
钟涛律师提醒,这个观点是绝对错误的。法律上考虑了一方故意不出庭后续该如何处理的情况的,即使一方缺席不出庭,法院依然可以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以后,缺席做出判决,庭审照常可以开展下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法律是规定了缺席审理程序的,这种处理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不管是是否配合出席法庭审理程序, 法院诉讼流程照样可以走下去,一点也不受影响,也不能阻止法官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三、对下落不明,无法邮寄开庭传票的,在缺席审理之前,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于那些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人员,或者是躲起来,故意不接受法院传票的,法院用常规方法无法送达开庭传票,那么就可以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等的是北京的人民法院报,还有每个省的高院的网站,即使这种报纸可能根本没有人看到,但是法律程序上已经完成了,之后公告时间一到,法院就可以缺席做出审理。
四、缺席审理的案件还是要遵循一般诉讼离婚程序,可能需要第一次、第二次起诉才能离婚的。
钟涛律师提醒,被告不来,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官依然要审核证据,看看原告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原告有充足证据,那么可能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反之,如果原告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第一次缺席审理之后,法院依然可能像一般的离婚案件一样,驳回起诉,不准离婚,那么就必须等待6个月冷静期以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第二次起诉依然可以公告之后缺席审理,不管是否有充分证据,法官都可以按照惯例,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不过,钟涛律师提醒,对于被告未到庭的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完全没有问题,不过根据法院惯例,一般只愿意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因为涉及事实调查等原因,怕后续造成麻烦,法官都不愿意一并处理,要求另案解决。
总之,单方面起诉离婚的诉讼案件,被告即使不来出庭参加开庭,法院程序照样可以走下去,该判决离婚的就判决离婚,达不到离婚条件的驳回起诉,等下一次再起诉离婚走一遍程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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