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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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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款】面临离婚,婚前首付款买房登记在老婆名下,我应该怎么办?

时间:2019-6-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首付款】面临离婚,婚前首付款买房登记在老婆名下,我应该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很多人都知道,该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因为这几年房价上涨太离婚,为了买房,父母都为子女支付了大量的首付款,但是夫妻一旦离婚,导致父母的血汗钱被分割一半,导致社会矛盾增加。所以规定说夫妻一方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资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婚后还贷,那么该房屋产权属于购买这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折价补偿款。那么对于一方婚前出资首付款,但是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离婚的话该如何分割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子。

【案例】

夫妻2015年认识,到了年底准备结婚前,男方出资80万,贷款160万买了一套浦东新区的房产。但是呢,因为女方是上海户籍,男方不是,所以呢,房子当初只登记在女方一个人的名下。一个月以后双方登记结婚了。后来房屋装修的钱也是男方家出的。 每月贷款规定是从夫妻双方都分担一半的。现在因为有了矛盾,夫妻感情不和 要离婚。因为房子是她的名字,所以我主张 她补偿我 我的首付 + 还贷 + 首付与还贷的增值但女方 非要给我 首付一半 + 还贷 + 这部分的增值请问她的主张是否合理 因为我的理解是首付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她无权分割我的提议和理解是否正确?婚后她家还买了一辆车

现在协商处于僵持阶段 接下来各位有没有比较好的建议 还是说走到了 请律师调解上庭这一步?

 

 

【钟涛律师法律建议】

 

   你这个情况是这样的,这套房子确实是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首付款也是你出的,但是它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同的是,你的房产权是你老婆名下,所以说是个房子,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不能直接确定是属于你婚前的个人财产按照现在法院的实际做法,该房屋属于婚前出资,但是登记人员老婆一个人名下,后来你们结婚了,那么,这个房子依然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毕竟夫妻双方以为结婚为目的,来共同购房的,通常这样情况下,出资男方是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才登记在没有出资的女方名下的。如果单纯按照产权登记来说,房子在女方名下,女方是否可以说该房屋只属于她一个人的产权,是男方赠与给她的,和男方已经没有关系了?钟涛律师认为,这个说法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也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和常识,所以,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出资的男方和登记名字的女方共有所有比较公平一些,因为这个婚前出资的行为,把你老婆名字登记在产权证的行为,相当于你是赠予给你老婆财产,这个产权已经登记,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所以你老婆和你共有该房屋产权。

 

关于首付款到底是全部给你,还是你老婆可以分一半,目前的实践做法,你老婆可以分一半,你老婆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关于这个房子,如果离婚,确实来说应当是你们夫妻一人一半,不过,法院可能会考虑你婚前出资首付的情况,会对你适当多分一些

 

 

  总的来说,该房屋应该属于你和你老婆共有所有,在夫妻一人一半分割的基础之上,考虑首付款全部是男方出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男方获得产权份额,酌情予以照顾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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