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关注微信号,详细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Q Q:17281477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恋爱分手】双方因恋爱准备婚姻共同购房,事后未登记结婚房屋如何处理? >

【恋爱分手】双方因恋爱准备婚姻共同购房,事后未登记结婚房屋如何处理?

时间:2019-6-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恋爱分手】双方因恋爱准备婚姻共同购房,事后未登记结婚房屋如何处理

 

 

   男女认识恋爱以后,感情逐渐升温,考虑谈婚论嫁了。那么婚房自然是要购买的,但是呢,房价经过多年高速增长,要想买一套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在不少地方,如果没有父母的六个钱包支持,一般都是男女双方共同攒钱购买。那么问题来了,双方因恋爱准备婚姻共同购房,事后未登记结婚房屋如何处理

 

  一、没有结婚再法律上只能属于同居恋爱关系。

我们来分析一下,男方双方如果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就是属于恋爱同居关系了。以前的法律还有说非法同居的说法,现在法律早已经修改,对此不干涉了,男女谈恋爱同居属于正常的合法关系。当然法律对此这一块,钟涛律师认为还是有点滞后,有关法律条文规定还是有点少,而随着物质生活发展,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按照国外的趋势,结婚的成本越来愈大,离婚代价越来越高,导致离婚率上升,年轻人恐婚的多,以后可能大家都不结婚,而是只选择同居生活,不合适直接分开,该生孩子就生孩子,该谁抚养就由谁抚养。以后的法律条文对此肯定要指定更多的条文来约定。

 总之,男女双方如果恋爱以后没有登记结婚,只能属于同居恋爱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

 

二、同居恋爱之间的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财产制度不属于强制共同所有,而是按照各自份额收入大小按份所有。

 

如果登记结婚以后,是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同居关系不能按照婚姻法规定来处理,而是按照一般民法规定处理,

具体来说,同居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钟涛律师认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仅是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的规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三、上海地区有特殊规定,对于没有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 TAG: 恋爱同居 外遇出轨 律师调取 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 分割原则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4号、6号、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出口西行300米,过崂山路口就是,张杨路、崂山路口,靠近浦东第一八佰伴。) ,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