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离婚率那么高,又有很多夫妻离婚是因为外遇出轨导致的,可能就会有很多人询问钟涛律师,对于坏人法律可以抓起来惩罚,但是法律中为什么没有关于婚姻中第三者追责之类的规定?受害者拿她们没有办法吗,可以让她们坐牢吗?
钟涛律师解答,确实婚姻中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对第三者除了道德谴责,法律中为什么没有关于第三者追责之类的规定呢?其实这个是有一个演变过程的,早期国内外对于破坏家庭,外遇出轨的是有刑事惩罚规定的,例如“通奸罪、破坏家庭罪”,但是随着社会进一步研究发现,严峻法律并不能保障婚姻的稳定,就取消了这些规定,现在各国基本都取消了刑法介入外遇小三的规定。
所谓外遇出轨,通奸,是指有配偶者(法律上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属于通奸。台湾省、奥地利是 以他方配偶提出告诉与否做为条件;瑞士以及德国的旧刑法则只处罚通奸导致分居或离婚的状况。也有一些国家完全不处罚,例如中国、英国,以及通奸除罪化之后的日本、德国等。
台湾省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属于犯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但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通奸罪刑期最多为一年,在审判案例上大多处易科罚金。
钟涛律师指出,大家都知道,不论是恋爱还是婚姻中,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第三者想插足也得婚姻一方的配合,小三配渣男。出现第三者,伤害的首先是感情,是否离婚看夫妻双方的最终选择,如果选择离婚可能涉及财产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即使选择不离婚,对于夫妻感情也是一个隐患。
实际上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出轨法律上是有惩罚的,不过,大部分的惩罚仅限于民事责任,比如返还赠与的钱款啊,名声上不好啊!确实没有涉及坐牢等刑事责任的情况,为什么会有一个演变过程的呢?破坏家庭罪,通奸罪本来针对的就是小三,破坏家庭稳定,可以抓起来坐牢,但是如果只抓小三,不抓出轨的男方,这样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把出轨再发抓起来坐牢,那么这个婚姻还能继续下去吗?这样就导致一个什么后果夫妻一方为了让另一方坐牢,可能会故意雇人去引诱夫妻一方出轨,或者说鼓励妻子为了离婚,追求最大利益而聘请私家侦探去跟踪拍摄,另一方出轨的情况,这种风气和价值导向,会让夫妻之间变得更加猜疑,对整个社会风气并不好,所以夫妻之间即使有外遇过错,法律上也不支持净身出户,也是这个道理,因为你费尽心思去抓对方出轨的情况,没有多大收获,法律也不鼓励你这么去做,这么做了,对整个婚姻稳定也没有意义,反而会把婚姻纠纷变成一场利益争夺战,所以啊,世界各国法律,包括台湾省的都在修改破坏家庭罪,都进一步取消了,这种外遇出轨行为只是一个道德行为,警察和公权不加以干涉,让婚姻回归夫妻之间纯粹感情结合为主,少点生意和交易的味道,但是律师提醒你,对于破坏军婚罪的还是要触犯刑法坐牢的。
究其本质,刑事法律不该介入家庭,道德也不能靠法律老保障;夫妻之间的婚姻结合主要是靠情感来维系,不能依靠国家外部力量的介入,法律不能承担起婚姻经营懒惰者的责任,夫妻的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持,单方面是无法保证婚姻幸福的,如果有法律的强制计入,反而会蒙蔽了夫妻的双眼,导致夫妻不会真正面对感情出现的问题,这样其实是很不好的。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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