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后出资】父母婚后出资给子女购房到底算是赠与还是借贷,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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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结婚基本都需要买房,即使谈恋爱之前没有买房,登记结婚之后必然要买房,否则就会被人看不起,所以结婚成本上涨很快。但是房价上涨如此之快,谁家买房都很吃力,基本多要靠父母资助。如果夫妻感情长久也就算了,怕就半路出现矛盾,甚至于闹到离婚的程度,那么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人名下,离婚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夫妻离婚肯定会涉及分割财产,要看房子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还是和父母共有的财产,从产权证上来说,登记是谁的名字房屋就应该是谁的,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如果房产权证登记是夫妻2个人名下,应该算作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按照婚姻法有关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来处理。那么对于父母的出资如何界定呢?父母出资买房的钱怎么算,算做借款还是赠与,是否应该归还父母?
现实中,各种各样的说法都有,有些还挺有道理的,钟涛律师总结如下。 我们先来看一个客户案例。
【案例】钟律师你好,向您咨询几个个问题。1、婚后买房,男方父母出了50万。没有打借条,只是在pos单上签了我们的名字。离婚后是否要将这50万还给男方父母?2、孩子13岁,离婚时是根据孩子的意愿跟哪一方吗?
一、当初买房时,大部分的父母都不会明确说明出资行为到底算借款还是赠与,为了面子和感情并明面上挑明,也不会让小两口签订什么协议,这就为后来矛盾买下隐患。
在实际生活当中,相当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钱让子女买房,并不会签订明确赠与或借贷的字据,毕竟是给自己孩子买房,没必要算计那么多。一旦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见。建议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就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按相应规程办理,出现问题也更容易解决。
天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婚姻幸福美满,为了子女的减少压力,都会拿出毕生积蓄,积极为子女买房,可是,为了面子,一般都不会要求子女写下借条借据什么的,伤面子伤和气,怎么都不好意思开口。
等到了夫妻感情不合,闹到鸡飞狗跳的程度,对方肯定是不愿意承认属于借款的,那么对于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到底是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借钱给子女和赠与给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钱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法院就会以借贷关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来借条之类的出借证据证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赠与。
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二和三的不同规定,法律上解读出三种不同的说法。有算借贷关系的、赠与关系的、还有投资关系的。各有各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出资买房应该认定为赠与,离婚时夫妻不需要偿还。理由是根据法条规定,夫妻已经领取结婚证,应该推定为夫妻的赠与,这种赠与具有亲属关系,是为了减轻夫妻的生活负担,提高生活质量而自愿赠与的,并且房产权证也登记在夫妻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全,离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和父母没有一分钱关系了。
究其本意来说,当初父母出资买房确实也没有想那么多,就是为了帮助夫妻好好过日子,也根本没有想到要补偿或者归还之类的,性质上就是等同于赠与,如果是在婚前出资,还可算赠与给个人, 如果婚后出资,那基本上就算赠与给夫妻双方了。这个父母出资意义就不大了,当然了,有些律师也主张算作出资人自己子女的出资,离婚时要考虑这部分出资额,争取分割不算一人一半,最好按照出资额来分割,这个难度就比较大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定要按照出资贡献大小来分割的,只能说法官适当考虑出资贡献大小了。
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二另观点认为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借款。因为买房属于重大资产支出,不能模糊的认定为赠与,超出日常赠与范围。即使没有书面借条,但是基于父母是为了帮助子女生活的目的,属于资金出借性质,没有明确要求偿还,但是在离婚的时候,父母是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归还此笔债务的。
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是赠与情况,但是没有排除借贷情况,所以,还是可以算作借贷关系的。
算作借款的,就是考虑买房压力太大了,结婚买房,基本上靠六个钱包出资,掏空了父母的积蓄,如果不保护父母的出资,是否会助长女方接婚姻敛财的习俗,是现在畸形的婚姻观更加畸形,不利于男女平等,同心同力共同创造财富。而法院判决应该引导社会风险,提倡靠自己劳动所得获得财富,谁出资谁受益,不让父母投资流失。做到社会公平和谐。这样做,确实能够保护父母的出资,但是对于婚姻中的女性来说,错失了买支付房产的机会,还要生育子女,丧失工作,减少婚后投资其他财富的机会成本,如果离婚,女性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甚至无房居住的情况。
3、第三种说法父母出资购房的还是算作共同投资购房,有权上产权证。这样的说法有些父母拿出来作为筹码,和对方去谈判,真实目的并不是一定要上产权证,而且降低对方数额要求。毕竟房产证以登记为主,当初父母出资,并没有要求登记上产证,那么现在也不能主张算作共同投资,投资得有书面约定,否则不会得到支持。
三、如果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很难变更主贷人,也无法把地方吗名字去掉。
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的时候,无论房子需要判给哪一方,另一方的名字需要从产权证上去掉的时候,因为银行抵押在先,所以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处分这个房子产权,而银行呢,有的时候并不是很配合,磨磨唧唧的,因为法院管不着银行,所以银行有的时候不会出具同意产权证减去名字的书面文件,这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人就不肯变更产权证,即使有法院的执行局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也没有用。这就是有贷款尚未还清的房产产权证过户的麻烦之处,其中最不对的地方即使银行的故意刁难,按照银行的理解是要评估所谓的还款能力的风险,2个人的担保,总比一个人的多,特别是牵扯到主贷人更换的问题,毕竟每个人收入水平不一样风险肯定也不一样。,所以他们基本上不肯答应。这样就造成法院的执行实际上变得困难。你想,一方当事人判决房子归他所有,他支付了房价款一半的金额,但是现在却过不了户,肯定要找法官评理,交易中心的人如果再推脱,换谁都会着急。
总的来说,钟律师认为上述第一、二中观点都有不少的市场,在法院判决中都各自有判例支持。第三者观点基本上没有人支持。
总体来说,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到底应该认为是出资还是借款的,要结合夫妻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凭借伪造的借条全部认定为借款关系,也不能全部认定为赠与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当然了,钟涛律师提醒,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到底属于何种情况还没有定论,不少法院对于借款还是赠与回避不予处理,但是对于出资方的一方子女,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考虑此部分出资额度,在分割比例上会名下偏向出资方的子女,默认即使算赠与,也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侧面维护了父母出资的利益。
【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钟涛律师对于夫妻婚后买房父母出资首付现在离婚是否算借款归还父母的解读,如果你看完本文之后,依然存在疑问,请联系钟涛律师当面解读,电话158005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