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看孩子】夫妻离婚以后对方不让我看孩子。我应该怎么做?我可以起诉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吗?
钟涛律师答复当然可以。如果直接抚养孩子这一方不协助行使孩子的探视权。不让另一方看望孩子,给行使探视权制造借口和障碍,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一、离婚以后另一方享有有法定的探视权。
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之后出具判决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了。
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自由协商的协议,本身当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是属于一般的有效协议差不多,不过因为它属于婚姻法里边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协议那样约定解除,违约金等,这个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例如子女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过户,给付折价款等等内容的,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发现对方抗辩理由不成立的,那么基本就会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有了判决书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了。
这个时候离婚协议其实是作为一项证据来看待,但是又是属于特殊的证据,不允许一般人随便反悔。只要没有出现约定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情况,那么就是有效的,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对价,一方没有付出的情况的也很正常。
当然,如果你们离婚的时候直接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那么在判决书当中,对探视权直接约处理了,你就省去了起诉的这一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三、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利的,可给予罚金或拘留处罚。拘留处罚在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要注意,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关于如何举证证据证明地方不让你探望孩子,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短信记录,以及可以通过找见证人、阻碍探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是否可以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为理由,起诉变更拿回孩子抚养权呢?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对方不让探视孩子,是否属于上述条件,可以据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呢?钟涛律师,没有这么简单,不能仅仅凭着这就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应该说过错行为还不够,不足以让法官支持你拿回抚养权。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离婚后坚持不让对方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如果判决以后依然不履行,那么到时候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