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钟涛律师教你面对家庭暴力如何报警,正确处理家暴离婚。
家庭暴力,一个非常常见有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最近,美妆博主被家暴的视频流传于网上,又正好赶上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是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规定,为的是呼吁消除针对女性的暴力。真是极具讽刺啊。那么面对家暴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暴行为?
现在社会压力大,男女也平等,虽然说时代进不了,女性地位提高了,可是女性面对男性身体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男方能力强,挣钱多,女方收入少,在家里发生冲突的时候,男方自然而然的可能会动手打人,打人也会上瘾,一旦有了开始,就很难结束,不少客户询问钟涛律师,老公昨天晚上家暴打了我,打的我眼睛受伤,今天不能出门上班,我想离婚,该怎么办?
关于家暴老话说得好:【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周围邻居中,是否正在遭遇家庭暴力,当你面临家暴的时候,你是否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上海钟涛律师教你正确面对处理家庭暴力方式。
一、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家庭暴力的数据统计。
1、根据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大数据统计显示,网上公开的2013年至2015年民事一审判决书中,有约10%的离婚判决中提到了“家庭暴力”一词。钟涛律师要强调的是,这部分纠纷中约有18%提到“酒后”,不少女性提到,遭遇家暴的时间节点就是在喝醉酒的丈夫回家之后。
2、根据全国妇联数据显示,2016年各地妇联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其中殴打、捆绑、残害等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问题也在逐渐凸显。特别是对儿童家庭暴力数据中,精神暴力的比重高达72.3%。
3、 2017年,据公安部数据统计,在我国2.7亿个家庭,有30%已婚妇女遭受家暴,每年有15.7万女性自杀,其中60%是因为家庭暴力。一般人要遭受平均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被丈夫殴打。
4、不止国内,国外也是一样,根据意大利警方通报,2018年意大利全年共有142名女性惨遭杀害,其中119名受害者死于家庭暴力。相当于约每3天就有1名女性死于家暴。
可以说,家庭暴力一直在我们身边,从未走远。即使在女性地位如此高的今天,你身边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遭遇,或者遇见过家庭暴力现象。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家庭暴力概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也即是说家暴不仅包括直接的殴打伤害,还有辱骂,恐吓,精神冷暴力等多种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直接身体暴力。即对家庭成员身体的身体攻击行为或虐待体罚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或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还有推到在地,打耳光,用拳头殴打,用脚踢人,拿刀割伤,用棍子打人,拿东西砸人,还有掐脖子、抓头发、揪耳朵,在地上拖行,咬人,开水烫、火烧等等。还有一些例如让家人长时间下跪,罚站,不准吃饭,强迫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都属于直接的身体暴力行为。这种表现形式也即是我们普通人理解的最直接的家暴。在老一辈人的遭遇中,包括现在很多地区,还有老公随意殴打妻子,外人不得干涉的现状。美妆博士遭遇的正是殴打,拖行的暴力行为。
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语言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采取责骂,唠叨,恐吓,威胁,吓唬、诽谤、造谣等语言暴力,让家庭自尊心降低,处于惶惶不可终日,担心受怕,进而极度恐惧,被控制不敢反抗。
3、性暴力。俗称的婚内强奸行为。只要是违背配偶一方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强迫其不愿意接受的地点、频率、人物或者性行为方式,或者采取伤害身体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都是属于性暴力范围。这种设计隐私的性暴力行为,当事人更加难以向外人求救,更加别提报警了。包括法律界,都还在争议婚内强奸是否入刑的问题。
4、精神冷暴力。具体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冷战,漠视,疏远、冷淡,忽略等冷处理方式,让对方感受不到家庭温暖,伤害心理健康。这种冷暴力行为日常生活也是很常见,但是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警方,对此都不太有经验。
二、遭遇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一直离我们都很近,无论是我们的父母,还是我们夫妻自己,或者面子孩子,爷爷奶奶等人,总有可能遇到家庭暴力行为。离我们从来都不远。钟涛律师先教你几招,以备紧急之用。
1、远离卧室,厨房,尽量靠近房门口,以便趁机逃出家门,或者靠近窗户,大声喊救命,引起他人注意,如果力量悬殊,尽量不要还手,保存体力脱逃。如果是在公众场所,尽量不要被他拖入隐蔽地方,尽可能呆在有摄像头的地方,例如电梯间内有摄像头,十字路口有摄像头。有的时候靠近窗户也可能被他人发现。
2、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出警保护,同时做好笔录,要求开具验伤单,保留好医疗病例发票。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掌握一定证据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会交给公安机关及备案执行,限制对方出现在你的周围。
4、起诉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钟涛律师认为,确确实应该掌握一些对付家庭暴力的一个法律知识。通常来说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早点遇到家庭暴力,那就应该早点决定要离婚,不能等到后续,越来越不能离婚,或者是越陷越深以后再离婚那就麻烦了。也千万不能有为了面子,怕丑事公布于众而不敢报警求助于公众。
家庭暴力行为在过去的社会确实比较 常见,年龄大的都知道,过去人比较不讲究文明,打人比较随意,而且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夫妻之间的事情,外人不好参与,所以两口子打架,公安机关很多都是批评为主,很少干涉,除非打的很严重,受了伤,才有可能管一下,随着社会进步,跟随国外潮流,现在社会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限制家庭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执行,目的就是为了管理家庭暴力行为。
下面,钟涛律师详细解读具体该如何去做。
三、远离房间,尽量靠近房门口、窗口,以便趁机逃出家门。或者呆在有摄像头的地方。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很多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导致外人无法看到,有些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会直接造成身体伤害,如果有外人看见,会给施暴者心理压力,有所收敛。
当然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比较软弱的,处于生存问题,面子问题,孩子问题,会保持沉默,一开始可能反抗过,但是会被打的更加恨,后来就不敢反抗了。施暴者更加得意,“你去告我吧,你也告不赢。”“我打自己的老,别人管不着”。这样就可能导致危险一步步逼近。
所以,尽快寻找可以求救的地方,呆在有摄像头的地方,有些案例中,电梯摄像头,走廊摄像头,对面马路摄像头都拍摄下了家庭暴力的情况,为以后维权留下了证据。
作为邻居、路人,也不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是应该“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即使报警或者向妇联举报,求职。
“反家庭暴力,人人有责。”
四、尽快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一个是寻求警察保护,二个是要求处罚对方,留下证据。
发生矛盾为了人身安全也好,为了阻止对方继续施暴也好,第一时间最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警察出警处理,有困难找警察,面对公安机关,任何人都必须客气对待,所以,要抛弃以前的思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敢报警,这样只会助长对方的暴力思想。
《反家暴法》第16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对家暴事实进行记载。
有了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将来才好打官司。
该法律条文也规定了警察应该如何应对家庭暴力行为,如果能够充分证实暴力行为存在的,伤情严重的要予以拘留罚款,如果伤情不严重的,要出具告诫书。
要求警察出警予以处理,不管是否对你造成严重的伤害,你报警处理一个是留下报警记录,第2个是通过警察给对方以震慑让对方知道,你不怕把自己的事情求助于警察来处理,不是一个不敢反抗的人。
不过呢,大部分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当场并没有明显伤痕,鉴于过去处理习惯,很多派出所都不会认真处理,推说家务事,现场来一下就走了。下面,钟涛律师告诉你有哪些权利。
第一步,拨打110报警电话,因为110属于市局统一安排调取,110报警电话有录音为证,并且现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属于110出警范围。
早在2008年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北京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拨打110报警,警察必须出警,并且要予以处理。不能现场转一圈,丢下一句话就走了。
无论伤情是否严重,一定要求派出所将夫妻双方均带回到派出所,要求对双方都要做笔录。这个很重要,你不这么严格要求,那么很多警察都是怕麻烦事,不想浪费时间,只要不严重,都会马上离开,顶多批评几句就走了,根本达不到威慑程度。所以你必须要求都跟着去派出所做笔录,不要嫌弃麻烦,这样案子规矩程序办事,虽然麻烦,但是会留下笔录证据,而且会对老公留下深刻影响,毕竟白纸黑字签字呢。
如果警察不同意,那么该向领导反应的反应,该向110投诉的就投诉。一定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记录,对家庭暴力事件是否立案,如果同意立案,出具立案通知书,如果不同意立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些都会对你后续进入法院诉讼留下宝贵的证据。
我相信,只要派出所严格执法,你严格要求,那么一定会对你老公形成威慑,让他下次不敢这么嚣张了。
五、如果给你造成了伤害,那么一定要及时上医院就医,留下医院病历记录,如果比较严重,还需要警察给你开具验伤单,到医院对伤情进行鉴定,伤情的轻重决定了警察处理的程度。
如果身体遭受的伤害比较严重,那么除了尽快去医院治疗,保留病例和发票以外,一定要派出所开具《验伤单》,有了验伤单,更加有利于追究老公的家庭暴力责任,如果构成轻伤,那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抓起来拘留坐牢。
如果是轻微伤或者是表面看不出伤痕,警察一般都是建议你们自行调解,所以不太会干涉,但是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级别,那么就构成刑事犯罪,警察就必须立案进行查处。如果是没有造成轻伤以上,但是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一般是报警三次以上,警察也可以对他进行拘留和罚款,出具行政处罚。
很多人都会担心,坐牢会留下案底,会不会影响将来孩子的政审,你都要连自己的命都保不住,还要替孩子考虑,确实伟大啊,可惜你老公不会对此领情,反而认为这是你的软肋,变本加厉。
六、法院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有哪些?因家暴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110报警记录或者派出所的笔录,还有警方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书;
2、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治疗病历、医疗费发票,拍的片子,验伤单等;
3、被殴打现场的照片,视频,包括受害者自身的伤害照片,施暴现在录像;
4、施暴者的录音,写的忏悔书、保证书等等;
5、邻居、居委会证人证言等。
收集好以上证据以后,可以勇敢的向法院起诉。并且因家暴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限于医疗费,康复费等直接费用支出。精神损失费目前金额确实只是象征性的,今后可能会逐渐加大赔偿力度。
七、发生家庭暴力以后,在离婚接受以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借鉴世界先进经验,由法院签发,交由公安机关配合执行的强有力的制度。通过划定一个范围,限制施暴者靠近受害者身边,估计接近受害者,进而保护人身安全的很好措施。
提供报警记录和医院病历以后法院查证属实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对方接触你身边多少米范围以内,这个人身保护令是要同时抄送属地派出所的,派出所会予以接收和记录的,如果对方一旦违反限制靠近你的身边,那么警方就可以对他进行拘留,所以这也是一个保护自己的强力手段。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要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如果你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那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八、有了以上措施以后,勇敢的向法院起诉离婚吧,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伤害的方式,就是离开恶魔,远离伤害。
有了以上证据以后及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并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判决上,法院会偏向你没有过错这一方。总之应该及时止损,否则家庭暴力了以后越陷越深,越不容易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能被证实的,那么法院可以第一次就判决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不需要拖1年之久了。以前在没有实施反家暴法律之前,法院很难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证据很难取得,以后在法庭上是要看证据的,现在公安机关可以强势介入家庭纠纷,并且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确实是一大进步,先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后,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家暴行为作为法定离婚过错,完全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总之,如果能够证实对方存在家暴行为, 那么小孩抚养权可以争夺过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会分多一点,而且最重要的是,离婚的进程可以大大加快, 没有必要起诉第二次离婚,第一次起诉就可以离掉,减少痛苦的过程。
(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北京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安排专人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施暴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威胁受暴者及其亲属,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查。
(二)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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