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加名字】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吗?离婚时如何分割?
不知道从何时起,房屋已经成为结婚的标准配置了,没有房子,女方都不愿意和男方结婚,男方结婚时买房已经成为一项婚俗的必备项目了,否则就会被人看不起。而且在婚后,不少女方会要求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以便获得安全感,通常会在结婚时,生育孩子时,抓住男方外遇出轨行为时提出来,以考验男方的真心。可是万一哪一天,夫妻感情破裂,要面临离婚,该怎么办呢?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吗?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男方婚前首付款女方是否有权分割?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分析解答。
【在离婚房产分割中需要考虑的几个情况】
【考虑出资情况】有些人会说,夫妻购买房屋的时候男方出资多,或者首付款全部都是男方父母出的,那么离婚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如果一人一半,岂不是对男方不公平吗?法院判决首先按照男女均等的原则,其次适当考虑出资比例情况。
【一人一半说法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钟涛律师解答:此处的原则上均等分割,就是大家所常说的夫妻离婚财产一人一半的法律根据。但是,夫妻离婚财产从来都不是简单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分割,除此之外还有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等等。所以,简单的说一人一半并不严谨和准确。
【婚前婚后】结婚是按照领取结婚证的登记时间稳准,区分婚前婚后,和民间认可的举办婚礼没有关系。
【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不因为结婚多少年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形态改变,但是本质不变,如婚前存款,婚后买车,买房,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该部分对应的资产应该就属于个人财产。
【保护父母出资】以前对于父母出资,通常按照婚前婚后来区分,婚前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视为对夫妻的赠与,但是现在法律观点在改变,倾向于保护父母出资,不管婚前婚后,父母出资都倾向于认定仅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父母出资算作赠与还是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不少夫妻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首付款都是父母出资的,到底应该认定是对夫妻的赠与还是借款?法律上条文直接似乎有矛盾,有客户认为该借款是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生活住房所借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人认为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该债务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主张按照赠与,不需要返还。钟涛律师认为,法律上确实还没有统一,各地法院之间支持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
【分割方式】夫妻对于房子归谁产生争议,法院可以采取一方拿产权、一方拿折价款、拍卖或者出售所得价款分割。谁有钱,谁出资一半购买下另一半的产权份额,出资方取得房屋。如果夫妻都不想要房子,或者都拿不出钱买下一半产权,那么法院可以组织拍卖,拍卖后的价款进行分割,夫妻也可以自行到中介处挂牌出售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男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资首付款,贷款买房,产权只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的,离婚时法院倾向于认定产权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婚后还贷以及增值比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婚前男方出钱付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因为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收入,用夫妻共同收入还贷,谁出资谁受益,那么女方当然就有权分割婚后还贷总额,以及这部分资金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了。【婚前首付款不属于共同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如果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到产权证上,那么该房屋就变为夫妻共同产权。
原本,男方婚前签订合同,贷款买房,产权只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法院倾向于认定属于男方个人房产,【婚前首付款以及增值比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分割】。但婚后还贷以及增值比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此时离婚,一般来说,男方有优势地位拿房,女方只能拿补偿款。
但是,在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产权就从【倾向于认定男方个人财产】,转化为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以产权证登记为主,现在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产权就肯定夫妻双方都有份额了。此时离婚,男方女方都有权利拿房了。
男方添加女方名字到产权证上的行为,属于一个赠与行为,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到提出登记变更申请,添加女方名字,到最终产权证变更完毕,女方名字在产证上,该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女方获得的部分产权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随意撤销了。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是否可以分割?
1、如果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没有添加女方名字到产权证上,产权证还是男方一个人名字,那么男方【婚前首付款以及增值比例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但是【婚后还贷以及增值比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
2、如果男方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到产权证上,产权证还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一个人名字,那么男方【婚前首付款以及增值比例可能变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同时【婚后还贷以及增值比例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原本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不因为结婚多少年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男方自愿将女方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等于自动赠与女方部分财产,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所以,导致的结果就是,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首付款对应的增值比例,都有可能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参与分割。时间变化点就是添加女方名字的时间。钟涛律师之所以用词是【可能变为】共同财产,是因为现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规定死,还是留有空间和余地,主审法官实际上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判决女方分割该部分首付款,也可以根据实际案情,判决女方不分割首付款。
四、如果产权证已经变更为夫妻2个人的名字,离婚时具体分割比例如何?
也即是说,如果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考虑男女份额均等,照顾女方,儿童,无过错方的原则下,可以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份额比例调整。
1、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不考虑妇女、儿童,无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女方的份额均等,也就是各得房屋总价的50%,但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调整。
2、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购房款是全款,没有贷款。婚后添加女方名字,那么离婚时,没有出资的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10%-30%之间;
3、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出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婚后无论是一方还贷,还是共同还贷。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在离婚时,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30%-50%之间确定。
五、婚后还贷以及房产增值比例如何计算?
【婚后还贷增值补偿计算】 关于补偿的数额,应当考虑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含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尚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实践中,法院采取计算公式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区别就在于,婚前首付款的增值是否算共同财产?是按照购买合同上的原始价格,还是按照结婚时房屋价格: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2、《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分割如何补偿计算等》,浙江省婚姻法研究会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8日微信推文(该方法得到了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支持,此公式的核心在于婚前房产的增值应与婚后一方无关。)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结婚时房屋价值+共同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价值×50% |
1、 上述2种增值比例计算公式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计算出来的结果实际上是不同的,一个是从房屋购买合同之日起算增值部分,一个是考虑从结婚之日起算,婚前首付款排除在增值共有部分以外。法律上并没有统一计算公示,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同意。
2、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银行贷款归还情况和剩余情况可向贷款银行查询流水记录和贷款记录等方式确定。
3、上述计算标准是只是考虑增值情况,实际判决离婚案件的时候,法院还有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4、法院会判决由取得房子产权的一方付给未拿房一方增值价值的应得折价款,剩余的贷款及利息由拿房一方偿还。
六、贷款买的房子如何添加女方名字到产权证上,履行什么手续?
1、一般来说, 如果房屋没有贷款和抵押,添加名字手续非常简单,夫妻双方亲自去房屋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提交变更申请,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就可以了,几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只需要出个工本费,没有其他税费。
2、但是如果房屋是有银行贷款和抵押的,那么变更之前,必须要到银行提出申请,要求添加名字,银行会审核是否同意,如果银行同意会出具书面同意你添加名字的的书面文件,之后夫妻拿着银行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和上述一样的变更手续就可以。
但是,有些银行可能不一定会同意,因为涉及到添加女方名字以后,银行的风险可能会变大,银行并不确定女方的信用如何,债务如何,添加名字到产证上,会不会因为女方的债务导致该房屋出现麻烦,所以,有些银行出于谨慎考虑,不会出具书面同意书,那么夫妻就无法添加女方名字到产权证上。
七、如果购房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到父母出资的情况,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
1、一方父母婚前或者婚后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个人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夫妻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以一般判决房子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补偿另一方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2、一方父母婚前或者婚后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仅仅只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3、一方父母婚前或者婚后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子女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可以酌情对出资方多分割。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钟涛律师对于夫妻贷款买房,添加上女方名字以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做了一个分享和解答,但是法院判决中,往往会考虑综合因素,例如夫妻离婚原因,子女抚养权归属,居住时间情况等等做出判决结果,并非机械简单的套用公式。
【法律条文汇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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