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开庭】 在诉讼离婚法庭上法官会问什么问题?
钟涛律师按:2019年上海的离婚人数突破4万对,平均每天100对f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当然还有不少客户无法办理协议离婚,必须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有的夫妻天天吵架也不到法院离婚,有的夫妻表面上一团和气,但是实际上互相猜疑,可能存在有一天突然离婚的可能性,上树案例中,这位先生可能就面临类似情况。既然一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就表明这不是开玩笑,或者夫妻之间的说笑,而是正式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解决你们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解答如下。
大部分的人一辈子都不会遇到离婚问题,即使离婚率这么高的情况下,选择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占大部分,闹到法院起诉离婚,其实比例比较小,一般只有在对方不想离婚, 或者夫妻双方对子女归谁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关于夫妻共同此次如何分割无法协议一致的情况下才会走到法院这个途径,在过去,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个很丢人的事情,总觉得说出去没有面子,家丑不可外扬,现在社会进步了,打官司的也多了,那么,起诉离婚到法院,第一次开庭法官一般会提出什么问题?你该如何回答?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实践,为你分析如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第一次开庭大致程序。
1、开庭之前,首先由书记员核对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宣布法挺纪律,不允许录音录像,按照顺序发言。然后法官法槌一敲,正式开始开庭,同时庭审录像同步启动。
2、先由原告宣读诉求请求,诉讼事实与理由。
3、然后听取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发表意见。
4、由原告先提供证据,并对每一项证据的来源,说明是由进行发表意见。然后被告一一质证。
5、然后再由被告提供证据,并对每一项证据的来源,说明是由进行发表意见。然后原告一一质证。
6、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发表辩护意见,互相辩论。
7、法官发问,对案件事实遗漏部分进行调查。
8、双方最后陈述。
9、开庭结束,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走人。
二、第一次开庭法官会问哪些问题。
1、首先会询问夫妻双方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和被告认识的
2、然后询问双方什么时间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如何
3、询问婚后夫妻感情一开始如何,后来如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因为什么事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的。
4、夫妻出现矛盾以后是否采取过和解措施,有没有和好可能性,能否挽回。
5、同时询问被告原告所说的是否属实,被告对婚姻出现矛盾怎么讲,到底谁对谁错
6、询问被告是否对事实还有补充的,对原告的证据如何看待
7、通过证据质证以后,法院对夫妻之间的矛盾前后经过是否全部了解,如果有有漏,法院会回头继续询问双方
8、如果夫妻离婚,原告对于子女抚养什么意见,孩子和谁一起生活,需要另一方支付一个月多少抚养费用,今后另一方探望权如何?
9、也会询问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什么意见,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支付多少抚养费,孩子探视权有什么要求。
10、最后称述,法官询问夫妻双方对离婚诉讼最后还有什么话说
三、第一次开庭如何应对。
钟涛律师建议,既然到法院打官司,你肯定需要聘请专业离婚律师,无论是从材料准备,程序流转,还是应对庭审和突发事件,律师都能祝你一臂之力,你需要做的就是听从律师建议,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其他的没有什么好怕的。
以前,就是钟涛律师对于起诉离婚第一次开庭法官会问什么问题的一点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