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买房】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添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份额比例如何分割?
在钟涛律师处理的离婚案件中90%以上的夫妻离婚都涉及房产分割问题,其中对于房产到底如何分割,特别是涉及到现在结婚,女方一般都要求加名字到产权证上,如果该该房屋是婚前另一方全款购买的,离婚是该如何分割?比例如何确定?,钟涛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以及法院审判实践,总结如下。
一、【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个人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全款支付买房,产权无论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只登记在出资方一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房产,产权和增值部分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参与分割。个人财产永远都是个人财产,不存在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二、【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其个人财产全款买房,产权原来登记在出资方一个人名下,结婚后把配偶一方的名字也添加到产权证上】
根据上述可知,原来出资方一个人购买,产权登记为个人,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把配偶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三、【全款购买的房屋,添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份额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有一个原则,就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也即是说,如果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开考虑男女份额均等,照顾女方,儿童,无过错方的原则下,还可以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如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此规定虽然有别于婚前个人婚后加名的情况,但是上海地方法院司法实践的处理倾向于以下方式:
1、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不考虑妇女、儿童,无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女方的份额均等,也就是各得房屋总价的50%,但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调整。
2、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购房款是全款,没有贷款。婚后添加女方名字,那么离婚时,没有出资的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10%-30%之间;
3、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出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婚后无论是一方还贷,还是共同还贷。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在离婚时,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30%-50%之间确定。
也即是说,贷款和没有贷款,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房屋产权的权利, 另一方可以得折价款,但是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就无权获得产权,只能拿折价款。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吧,房屋是以产权证登记为主,不能随便添加名字上去,法律不是儿戏,结婚添加配偶名字应当慎重,一旦添加上去,离婚的时候面临失去一半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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