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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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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婚后贷款双方都签字了,钱都被男的用光了,离婚后女方用不用还贷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19-12-1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共同债务】婚后贷款双方都签字了,钱都被男的用光了,离婚后女方用不用还贷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题,肯定能够引起很多夫妻的怨言,在以前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默认的推定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拿出反驳证据。导致不少夫妻因此背负巨额债务,网上甚至有公开的讨伐qq群,不少受害者指责婚姻法24条的毒害。不过,2018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民意,修改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解放了不少后来的受害者。那么具体规定如何,钟涛律师为你解读分析一下。

 

 

 

一、2018年1月8日之前,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有关司法解释都规定认定标准:为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的债务,默认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一方提供反驳证据不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离婚以前,任何一方所借贷的债务,法院都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原本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只是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并没有说明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什么是【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日常消费,还是包括日常投资,经营企业?这些都是当时模糊地带。

后来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钟涛律师提醒这里的法律用词,是【应当】,应当的语气属于严格执行,没有商量的预提,办案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如果是可以这个词语,那么语气就不一样了,属于可以商量,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所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24条出来以后,大量的夫妻之间债务问题,都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很多夫妻一方在外的赌债, 高利贷,企业投资借款,几十万,上百万千万的债务,都在离婚的时候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也被执行拍卖来偿还,因此导致不少夫妻离婚后身无分文,每月工资被扣,子女生活没有房子住,没有钱吃饭。

 

 2、如果配偶一方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在配偶一方,这个难度很大的。

在被默认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后,如果配偶一方要想反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协议书的

2点太难了,配偶一方怎么可能拿到这些证据,债权人怎么可能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债权人会这么傻啊,他当然是想追究夫妻2个人的共同责任最好,而且债权人又怎么会知道夫妻之间有什么破财产约定书。所以,这2点反驳证据根本就不可能,也不知道当初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所以,导致夫妻一方任意借债,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根本无法翻盘。

确实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2018年1月8日以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共同债务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是单方债务。债权人必须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广大受害者大量呼吁之后,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不签字就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从此,规范了借债关系。

【共债共签】要想借钱可以,在借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否则到时候无法要求配偶承担责任,规避了一方恶意举债,用处不明,也杜绝了一些非法的赌债活动,有利于社会问题,家庭和谐。

【不签字不承担责任】如果借款的时候,配偶一方不知情,没有签字确认,法院离婚的时候,默认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于把举证责任反过来,归到债权人一方了。

【不合理债务不承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说,现在的夫妻之间,不存在大量恶意举债,借口伪造债务,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了。特别是一些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在家全职照顾孩子,经营公司这一方不能通过伪造公司债务,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

 

三、夫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的,仅在夫妻之间有效,外部债权人没有效力。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约定,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签订离婚协议书,只能在夫妻2个人之间有效,管不着外部的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属于无效。

【逃避债权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救济措施】基于有效的离婚协商书,不承担债务的乙方,如果被债权人追债索赔了,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要求配偶方全部承担,但这个也是在先偿还债权人债务之后才能做的事情了

 

 

综上可知。本案中因为婚后贷款夫妻双方都签字,那么这个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钱不论是男方花光了,但是男女双方共同花光,双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双方都有义务把这个钱还给借钱的人。

但是夫妻离婚的时候。那你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这个债务是由男方承担或者是由女方承担。女方在被债权人追偿以后,可以找男方索赔。

 

 

 

四、钟涛律师提醒一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点。

 

1、 婚后夫妻一方向父母或者朋友借款,配偶一方不知情,如果涉及高利贷,高额利息,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很多夫妻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向父母借款,要偿还首付款。

 

 

 3、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太广泛了。只要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甚至可能包括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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