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终止】一方不同意离婚,有什么办法能尽快终止婚姻?
夫妻离婚可能是最让人头疼疼的事情了,无论是多么曾经甜蜜的夫妻,一旦进入离婚程序,双方就会变成吵架机器,天天吵架,月月吵架,把夫妻感情都吵没有了。
并且很多夫妻离婚都会面临一个问题,有的夫妻是一方很想离婚,不想再忍受另一方的所作所为,对婚姻无法在忍受下去。有的夫妻是双方都对另一方不满意,大家不停的争吵,随时都可能会去办理离婚手续。有的夫妻一方有了外遇出轨行为,或者有家暴赌博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无法继续下去。
钟涛律师办理过大量离婚案件,很多当事人最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做到快速离婚,并且争取离婚时分割利益最大化。当然了,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夫妻确实过不下去,有的是因为找好了下家想快速离婚组建新的家庭,有的是想摆脱家庭暴力,有的是想早点离婚好平静的生活,总的来说大部分离婚的夫妻都想要速战速决,不想拖太久,同时又想争取利益最大化,那么,请问钟涛律师,有没有办法能够帮助到这些当事人达到目的呢?
一、离婚的两种方法。各有利弊。
协议离婚。在中国,如果夫妻双方完全协议一致,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当场签订离婚协议,发放离婚证明,这个是最简单,快速的离婚方法,任何离婚方式都不如中国的民政局协议离婚来的快,快速有效,人见人爱。而且,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效力较高,对方不容易推翻,如何对方违反离婚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入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 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向法院起诉, 要求离婚,法院肯定法律规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确实破裂无可挽回,那么判决强制离婚,如何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破裂程度,那么驳回起诉,不准离婚。
二、其实,离婚问题之所以复杂,因为他涉及到不光是男女婚姻的解体,还面临夫妻财产流失,要被另一方分走一半的风险。
还有就是安稳舒适的日子解体后一去不复还,还有子女面临失去父母一方的风险,很多夫妻其实感情已经没有了,但是为了孩子的成长,还是搭伙继续过下去,还有原来外人眼里美满的夫妻关系,面临解体导致失去面子,当然了最最重要的一条还有就是夫妻双方的个人性格选择,有的人结婚了,无论过的如何,也要凑合下去,这属于犹犹豫豫优柔寡断性格。
三、面临离婚时对方的各种拖延不配合种种做法,要想做到快速离婚,只能做到快刀斩乱麻,及时委托律师起诉法院,强制推进离婚进程,通过法官做离婚调解谈判工作,边打官司边谈判,掌握时间进度主动权。
在离婚案件中,这就是一样战争,离婚案件归纳起来就是和对方战斗到底,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要赢得战争,是需要强硬手段,起诉法院让对方知道你不是说着闹着玩,是认真想离婚的,同时又随时欢迎对方进行谈判和谈,不放过和平协议解决的大门。以打促进和谈,以起诉促进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当然了,万一协议和谈不成,就做好诉讼判决离婚的心理准备。
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都行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正常的,当夫妻感情褪去,剩下的离婚就纯粹变成利益之争了。不管对方嘴上说无所谓,夫妻财产肯定一人一半,但是内心里是觉得想争取自己获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恨不得对方净身出户,虽然净身出户法律上不可能是支持的,都是对方总是想通过给你的离婚之路添加一项又一项的障碍,加大自己的筹码,让你知难而退,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从而获得利益的。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谎言“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对方会让你感觉,是你主动要离婚,那么我肯定不配合你,故意拖延不办理,那你要想快速离婚,必须拿出条件来和我进行交换,让我满意了我就配合你离婚,而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条件利益本来是你应该得到的,根本不需要放弃,可是你又不想陷进法院离婚程序的漫长耗时间中,所以才主动放弃的。以利益来换取时间的加快。当然了,在你自愿放弃之前的日子里, 双方出于斗智斗勇,心理状态博弈过程中,心态较量也很重要,和战争一样,也属于意志力的比拼。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