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民商事案件案号规则新编改革详解
2016年伊始,元旦假期刚过,我们接到众多同行及客户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咨询,称2016年新立案的案号中出现“神秘”数字代码,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一审案件的案号不再是熟悉的“(2016)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号”格式,而是“(2016)沪01民初1号”! 怎么会增加了数字代码,少了一部分内容?众多同行尚且看不懂,客户当事人更是摸不着南北。我们为大家解读一下包含“神秘”数字代码的新型案号(本文主要以上海市民商事案件作为举例说明)。 其实,这并不是“突然袭击”,而是“谋划已久”。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就开始针对案号标准进行调研并形成意见稿,并于2015年5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下称“《规定》”),正式确定案号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案号标准与旧的案号标准具有直观的差别。 以民商事案件案号举例,根据旧有案号标准,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收案年度)+ 法院代字 + 部门代字 + 案件类型代字 + “字”+“第”+ 案件编号 + “号”。如:(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号。 根据新的案号标准,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收案年度)+ 法院代字 + 案件类型代字 + 案件编号 + “号”。如:(2016)沪01民初1号。
新案号标准的三大特点 “案号要素规范化”。《规定》确立了案号的概念,将其核心功能定位于对案件类型的识别。明确了案号的四个基本要素: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及案件编号,同时对每个要素的含义、表示方式、规格以及各要素的编排顺序等均作出统一规范。解决了全国法院在案号要素构成及规格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法院简称代码化”。与旧的案号标准相比,最大变化就是法院简称的代码化:最高法院以及各高院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中级、基层法院则用“高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表示,确保每个法院代字都不重复(行政区划代码具有唯一性)。 “案件类型体系化”。新的案号标准根据反映法院办案司法活动所体现的职权属性和适用程序的特征,将案件类型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归纳了类型代字115个,对这些案件类型进行三层级的体系化构建。 “法院简称代码”介绍 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代码为“沪”。例外情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数字代码”组合而成。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一)上海市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按01-03确定,如一中院数字代码为01,法院代字为“沪01”;(二)上海市各区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的后四位数字一致,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数字代码为“0115”,法院代字为“沪0115”。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均可查询对应的数字代码,且每个法院的数字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浙江省杭州市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30100,上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330102,则该法院民一庭受理的一审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浙01民初*号、(2016)浙0102民初*号。(上海地区各级各区人民法院的代字请参阅文章附表) 有朋友直呼“全国3500多个法院,代码记不住!”其实,《规定》提供了更为便利、规范的标准,更有助于直接通过法院代字识别管辖法院。一方面,根据旧的案号标准,管辖法院更加搞不清楚,比如以下四个案号:(2015)东民一初字第1号、(2015)西民一初字第1号、(2015)南民一初字第1号、(2015)北民一初字第1号,东!西!南!北!绝对让你瞬间不分东西南北,而实际上分别代指是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和路北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地级、县级行政区划缺乏明确的简称,中级、基层法院的简称,习惯从法院名称中取其中一个字或两个字,原则上取首字,遇到首字相同则取次字或其他二个以上汉字)。另一方面,新的案号标准不会发生混淆。比如,根据旧的案号标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的法院简称都是“海”,必然会出现两个“(2015)海民一初字第1号”案件。根据案号,难以判断管辖法院。而根据新的案号标准,两地案号分别为(2016)京0108民初1号、(2016)内0702民初1号,不会发生混淆。 如有涉及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或兵团法院等,数字代码更为特殊。在此不加赘述,可详读《规定》内容。 “类型案件”介绍 根据《规定》,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 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因此,根据案件类型代字,案件性质及所处诉讼程序将一目了然。 可见,这些神秘陌生的代码具有非常规范、统一的标准;一旦掌握了《规定》标准,将对案件管辖法院及案件性质有更准确的把握 附: 附件1: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仅列举管辖、刑事、民事及执行类代字,行政、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制裁、非诉保全审查可详见《规定》)
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仅含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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