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5民初xxxx号
原告:李xxxx,男,xxxx年2月xx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 市长宁区xxx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路xxxx室。
被告:刘xxxx,女,xxxx年4月xxx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xxxx镇xxxx号,住上海市宝山区xxxx镇xxxx路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xx与被告刘x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xx,被告刘xxxx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李xxxx随被告刘xxxx共同生活,原告李xxxx从2018 年6月28日起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婚生子李xxxx满18周岁止,原告李xxxx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被告刘xxxx应当配合;
三、被告刘xxxx名下的xxxx小轿车归被告刘xxxx所有;
四、原告李xxxx支付被告刘xxxx40万元,此款于2018年8月 15日前付清;
五、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xx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8年6月 28日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顾华忠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 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