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婚后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要保留配偶份额依法继承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07民初xxxxx号
原告;王三妹,女,xxx年xxx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长宁区xxx路xxx号xxx室。
原告:王五妹,女,xxx年xxx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 市杨浦区xxx路xxx弄15号xxx室。
被告:王大妹,女,xxx年xxx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 市长宁区xxx路xxx弄6号xxx室。
被告:王四妹,女,xxx年xxx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 甫宝山区xxx14号xxx室。
被告:王大哥,男,xxx年xxx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 市宝山区xxx14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女士,女:xxx年xxx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 海市普陀区xxxx路6号2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大爷于2017年xxx月18日报死亡,其配偶王大妈 于2014年xxx月16日死亡,两人生前共育有五名子女,即王大妹、 王三妹.陆妹风,王五妹.王大哥,第三人赵女士系被告王大哥 的妻子。被继承人王大爷在上海市xxxx路6号2303室房屋内的 产权份额系王大爷与王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上海市xxxx路6号2303室房屋归原、被告及第三人赵女士 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三妹,原告王五妹.被告王大妹、被告王四妹各占九十六分之十一的产权份额,被告王大哥占二十四分之 一的产权份额,第三人赵女士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所有房屋产 权过户费用由原、被告按上述比例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00元, 由原告王三妹、原告王五妹、被告王大妹、被告王四妹各承担人 民币1100元,被告王大哥承担人民币4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 TAG: 94方案 遗嘱无效 夫妻共有 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 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