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谁也不愿意,但是又不得不进行,一旦面临分离,计算的东西都比较多,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面临清算,对于财产双方肯定各有主张,那么对于已经开销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配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钟涛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开庭中,遇到不少当事人提出主张,认为对方结婚后的这几年的工资收入全部计算在内,要求对半分割,其实这个是错误的。
我们在离婚是可以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依然存在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等,如果是在生活中,正常已经开销掉的,消耗掉的,用掉的钱是不能计算在内的,更加不能要求对方给与补偿的,没有这个说法。合理消耗和正常开销都是允许的,如果是大额的消费,是经过夫妻共同同意的,都是允许的。
只有一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就是一方偷偷的转移大额财产或者私自超出日常必要消耗大量钱款,另一方不知情,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对方返还或者补偿这部分被偷偷消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所以,夫妻离婚时是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指的是还剩余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日常正常开销消耗掉的,是不需要在分割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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