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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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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我想离婚,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时间:2018-7-1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微信记录】我想离婚,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现在社会智能手机普及,大家都离不开常驻后台的微信聊天软件,不可避免的个人生活聊天都是通过微信进行的,有些人也是通过微信外遇出轨联系的。我想离婚,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有客户咨询钟涛律师,发现自己老婆与其他男人联系密切,电话微信非常频繁,而且经常是半夜在聊,这样能证明女方出轨吗?能提出离婚吗?离婚的话,小孩判决给谁,小孩以后的抚养费怎么判?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法律的修改,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是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一种。如果查证属实,那么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条文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如果只有这个情节是不足以证明对方出轨的。这个属于学术上的精神出轨,目前我国法院不认可这个说法的, 只认可肉体出轨,所以仅凭你的营业厅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让法院认定你老婆有外遇出轨行为。

但是关于离婚是每个人的权利,随时可以提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看的的是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如果不符合那么就不会判决离婚。

 

  根据网上公开的案例查询可以得知,如果你提供了以上这些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给到法官,是否被法官采取,首先一定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必须证明真实性,真实性体现在要么对方认可了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他说的,要么体现在你可以获得对方的手机,因为手机才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而且法官都有可能要去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对方明确说明是否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总之,如果要让法官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对方的,是真实,必须依赖要么对方当事人法庭上自己承认,要么提供原始手机载体或经过公证的,要么能结合微信中的其他信息例如(朋友圈信息、账号注册信息、其他聊天内容提到特定身份)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三、聊天内容必须是能够证明老公外遇出轨事实,法官要全面审查的。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有了大概的了解。那么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真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外遇出轨吗?是否还需要其他证据呢?

 

 

 

解决了以上真实性的问题之后,关键的是一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足够反应出对方外遇出轨的事实,聊天内容不能模糊不清,绕来绕去,没有提到实际出轨的内容,而且法官认定证据,还必须做到完整证据链,通过一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的外遇出轨事实。最好能够结合其他例如照片,谈话录音,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来进一步佐证,让对无法抵赖,不能轻易狡辩过去。

 

 

 

离婚小孩抚养权的归属是以小孩跟随哪一方更有利于小孩以后的生活和成长为原则,因此你要提供你抚养小孩比对方更为有利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小孩抚养权归女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由法院来认定. 抚养费按照未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一般是20%到30%。

 

  以上即使钟涛律师对于【微信记录】我想离婚,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的解读,确实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效力是一样的,只有聊天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出对方外遇出轨事实,法院才可能会认可。如果你看完本文依然有疑惑,或者真面临离婚问题需要处理,请联系钟涛律师当面解答,电话15800502572.

 

 

 

 

 

【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15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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