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夫妻准备离婚、但是他偷偷把股权转让了是否有效?我还可以要回来吗?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说的是夫妻总归是身份的结合,有结婚的,就总会有离婚的。结婚时高高兴兴,离婚时也能做到高高兴兴,和平分手吗?钟涛律师相信,有些夫妻确实能够做到和平分手,但是有些夫妻可能就无法做到和平分手,不仅做不到,而且还可能动用各种手段,甚至偷偷转移财产,那么夫妻准备离婚只是、一方偷偷把股权转让了是否有效?另一方还可以要回来吗?请他钟涛律师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婚后取得或者设立的公司股权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种,对于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才可以处分转让,否则就可能是无效的。
二、如果对方偷偷转让公司股权,在法律涉及故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会收到法律的惩罚,对这部分财产可以不分甚至少分。
一、婚后取得或者设立的公司股权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种,对于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才可以处分转让,否则就可能是无效的。
公司股权也是属于财产的一种,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个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还是公司股权,股票,期权等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但是重大资产操作必须征求双同意,否则可能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网上包括法院有些案例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认为,公司具有人合性,就是和人有特定的关系,因为这个人,才能和大家组成公司,如果换了其他人,就可能不会合伙成立公司了,所以具有行使股权权利的必须是本人,即使是其配偶,也无权利行使。因为公司法上并没有规定配偶可以直接成为股东,即使有分割权利也必须经过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钟涛律师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属于特殊法,就是不讲道理,法律强制规定婚后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涉及到转让公司股权这样大的事件,应该谨慎操作,作为转让方,必须提供其配偶同意许可的证明,否则如果在离婚前后这样操作,涉及无权处分。当然了,可能很重要一定必须考虑,即使转让价格是否公平,转让后所得价款是否向配偶方进行说明。
《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该条“但书”又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其实,争议的的关键点就是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到底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否要追回这部分公司股权,还是要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钟涛律师认为,这是2个不同的概率,一个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非法的,但是考虑 到社会效率问题和第三人交易稳定,善意保护问题,本来是无效的转让行为现在法律认为可以认定是有效,规范交易秩序,不需要第三人返还了,但是夫妻之间无权处分的事实还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应该追究一方偷偷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如果对方偷偷转让公司股权,在法律涉及故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会收到法律的惩罚,对这部分财产可以不分甚至少分。
如果对方是恶意转移财产,偷偷进行的,没有让配偶一方知道,或者故意以较低的价格,免费的价格,把股权转移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等关系亲密的人,那么就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对于这部分股权肯定属于无效,要予以追回,同时要追究恶意转移的行为,对这部分财产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以上即使钟涛律师对于夫妻准备离婚、但是他偷偷把股权转让了是否有效?我还可以要回来吗的解读,如果你看完本文之后依然存在疑惑,请联系钟涛律师,当面解答,电话15800502572.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
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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