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撤诉】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劝撤诉说缩短下次起诉离婚时间,下次起诉算第二次吗
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只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玩消失不出庭,怎么办?有些法官会劝说撤诉以便缩短流程,尽快第二次起诉,那我这第一次起诉还算数吗?下面,钟涛律师为你解答分析一下。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正常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准确向法院起诉离婚,属于第一次起诉,无论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还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每次都要按照法院固定的格式来进行,诉前调解、开庭审理、判决上诉。整个过程下来也要3个月到6个月不等了。
如果法院送到开庭传票,被告故意不接受,或者接收以后开庭故意不来,调解也不参加,法院有没有办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上述条文可以得知,经过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判决。
可能有的朋友又要疑问了,你上边的法条调解是传票传唤,可是对方懂法,根本手机不接听,上门送达也不开门,即使法院派遣工作人员当面去单位送达,人家当面都不承认是自己,压根不签字,怎么办,还能缺席判决吗?
钟涛律师解答,当然是可以的,法律上早就考虑了这个极端情况了,看下面的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如果对方下来不明,或者故意躲避法院送达方式,那么法院还是可以采取最后的送达手段,公告送达,所谓公告送达,就是通过法院内部系统,在人民法院报纸上,刊登一块豆腐大小的内容,公告一下谁谁谁起诉谁谁,因为什么事情,法院无法联系你,现在现在登报纸公告一下,在60天以内请尽快和法院联系,逾期不联系视为已经对你送达,程序该怎么走就怎么走。
履行完毕开庭公告,然后就可以缺席开庭,开完庭以后缺席判决,然后在对判决书公告一下就生效了。
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一旦法院缺席判决作出了离婚的决定,日后对于这个判决书,对方也无法申请再审,也就是已经成为定局,无法改变了,可说后果还是很严重的。
回到开头提出的问题,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如果对方故意不来法院开庭,从节约时间角度来说,确实撤诉是明智的,而且也是帮助法官尽快结案,给法官方便,等待6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法官都会考虑第一次起诉的情况,在上海地区,法官都可以视为第一次已经起诉了,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了。在外地可能情况不太一样,毕竟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说,撤诉等于第一次起诉程序并没有走完,存在一定的风险。
法院开庭流程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总上,第一次起诉可以撤诉,下次起诉视为第二次起诉,上海地区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钟涛律师建议,完全可以这么做。如果你面临离婚问题困扰,请联系钟涛律师,158005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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