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女.20xxx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匠xxx路xxx802室
法定代理人.Xxx,系原告之母,户籍地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峰.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箱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10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x诉被告李x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7年9月 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x 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被告李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王xxx诉种.原告是被告婚生女,2012年8月4日.被告 与原告母亲因感情不和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 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l500元, 但被告至今施欠抚养舜共计50000元,且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告各项费用也随之不断增加,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 保障原告生活。由于被告长期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导致抚养费履 行非常困难.故要求被告按年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 求判令:1、被告李xxx支付原告自20H年9月至2017年8月的 抚养费共计50,。00元;2、被告自2017午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 养费10,。00元,每年1月S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当年度抚养费 120,000元,直至原告工作时止。
被告李x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底女 儿突然出国,被告无法联系上原告,故被告无法支付,并不是故 意拖欠。自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22,500元. 被告在能够联系到女儿之后马上支付。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 被告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是到原告工 作时止,时间跨度比较长.所以才对抚养费金额约定为每月1500 元,且被告也不同意原告过早出国,但原告母亲擅自带原告出国。 原告母亲现已再婚再生育二个孩子,其丈夫与前妻育宥一子女,故 原告母亲现在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抚养费是否用到女儿身上被 告有所怀疑。且被告也没有增加井按年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xxx与被告于2005年1月7日 婚生一女即原告。2012年8月4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感情不和 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 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工作时止。2014年2月至207年8月,被告尚欠付原告抚养费52,5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 前。
另查明,被告就职于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 月26日该公司出具收入情况说明,内容为“李xxx先生现在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每月收入人民币20,。00元。因业务 经营需要,李xxx先生应为我司代付相关费用.我司结算给李xxx先生代付相关费用及每月20,000元至其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其 代付相关费用非其个人收入。”经对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核 实,2016年9月至2m7年9月被告每月账户固定转入金额总计 为492.582.55元,每月尚有不固定转让金额几千或几万元.2m7 年1月23日转入的131,512.50元.经与该公司核实.该公司称 被告系团队负责人.每月固定发放的费用中不仅包含被告的工资 收入.还包括团队拓展业务费用及团队激励费用,每月不固定发 放的费用为团队每月的业务费用,2017年1月 23 日发放的 3.512.50元的费用系团队奖金,属被告的奖金为九千七百多元. 并会向法院出具被告实际个人收入证明。但经多次联系,至本案 判决时该单位未向本院出具证明。
再查明,2015年月28曰被告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原告 出国签暑相关文件。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收入证明,银行账户明细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父母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 题己明确予以约定.并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及时支付约定之费用,显属 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抚养 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随着原告的自然生 长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告的各项费用确有较大增长, 被告也有能力为原告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原告要求调整抚 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椐.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具体金 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及原告实际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x于2017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王xxx抚养费 5000元.至原告王xxx18周岁止;
二,被告李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x自2014年2月起至2017年8月止的抚养费52,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l I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条l l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雁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㈧元,由被告李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遊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副本与原本核对无误
审 判 员 xxxxxx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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