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履行】夫妻协议离婚之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该怎么办?赠与子女房产的协议条款能否任意撤销?
离婚分为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2种方式,现实中,很多夫妻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这种方式需要夫妻协商一致,伤害较小,对抗较小,大家好聚好散,和平分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到民政局订立离婚协议,甚至说有些夫妻说好的,婚后买的房子谁也不要,留给子女。但是呢,离婚以后的事情谁也说不准,如果一方迟迟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不把房屋过户给子女的名下,那么对此该怎么办呢,怎么约束呢,赠与给子女房产的条款内容是否可以随时撤销呢?
一、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之后出具判决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了。
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自由协商的协议,本身当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是属于一般的有效协议差不多,不过因为它属于婚姻法里边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协议那样约定解除,违约金等,这个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例如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过户,给付折价款等等内容的,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发现对方抗辩理由不成立的,那么基本就会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有了判决书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了。这个时候离婚协议其实是作为一项证据来看待,但是又是属于特殊的证据,不允许一般人随便反悔。只要没有出现约定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情况,那么就是有效的,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对价,一方没有付出的情况的也很正常。
二、对于赠与房产财务等条款,一方没有权利随时撤销,因为离婚协议是和离婚,子女抚养捆绑一起,综合考虑的,比一般赠与协议要求要高很多。
其实,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随时撤销,法律界存在2中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赠与属于单方合同,只要产权没有转移,又不是救灾等道德义务,当然可以随时撤销了。另外一些人认为,离婚协议具有身份特性,是和离婚,子女抚养综合考虑的,当初因为你同意赠与财产,我才能同意和你顺利离婚,甚至放弃其他方面的要求,那么现在离婚了,你说反悔就反悔,那么大家都这样搞,岂不是太吃亏了,所有的事情能够推到重来吗,肯定不可以的。
第一种观点是因为产权没有过户,那么在物权是那个来说,依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权利尚未转移即可。所以,夫妻一方可以在房屋过户之前任何时刻,随时提出撤销这个赠与要求。
第二个观点认为,夫妻离婚的时候,提出把财产赠与给子女,该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不能推翻协议,不能主张撤销赠与,而是必须履行。
夫妻离婚的时候,首要问题是是否离婚,然后是子女归谁抚养,之后是财产分割问题,这个是一个整体考虑的, 如果说一分为了快速离婚,把孩子给对方,财产赠与给孩子,以此来换取抚养孩子一方的同意,快速离婚了,然后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这个赠与行为,那么岂不是很不公平,离婚和子女抚养应该推倒重来来分割,难度也太大了,不能助长这样利用漏洞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协议的态度就是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属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不支持一方任意反悔。也是包含家庭的稳定,不能说离婚后就一切不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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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