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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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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继承】如何继承父亲留下的售后公房?有户口的同住人份额如何确定?

时间:2018-10-3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公房继承】如何继承父亲留下的售后公房?有户口的同住人份额如何确定?

 

售后公房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百姓可拥有私有房产开始,进行使用权租赁房购买产权试点,1994年是全国住房商品化的开端,结束了住房分配制度,一直到现在全面商品化,房价越来越高,那么20多年过去了。当初购买产权的时候,家庭氛围还是比较和睦,很多家庭都是父母说了算,子女也没有多少钱,所以当初的房屋产权大部分都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现在随着年龄增加,去世的人越来越多,售后公房面临着继承分配的问题。特别是当初配房的时候还有不少同住人,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他们的权利如何保障?他们能否参与遗产继承?应该给予多少金额补偿呢?

 

 一、在分割遗产之前,需要先确认该房屋产权到底归那些人所有。

 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要分割遗产,肯定先要确定遗产范围,就是这个房子到底是不是全部属于父亲所有。可能有的人要问了,这个有什么难的,产权证登记在老父亲名下,物权法不是规定了,以产权证为准吗,难度产权证还能有错?这有什么好调查的啊。

 其实,对于售后公房,法律上海确实有一些特殊规定的。因为1994年开始购买产权的时候,因为没有先例,指定政策的时候考虑不周,当时规定只能一个人名字上产权证,后续发现这个规定不合理,就出台了补救措施,允许购房但是的同住人、出资人,有资格购买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确认产权共有,后续确实有不少人提起法律诉讼,把产权证从老父母一个人名下,改变为几个人共有,这样就减少了老父母的产权份额,改变遗产继承的范围了。但是从2016年1月份起,20年的诉讼时效以及届满,法院现在基本上不会支持同住人确认的要求了,所以如果你家的产权证没有诉讼过,现在也已经过期了。

 

二、在确定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以后,原来同住人的居住权已经不重要,居住权不能等同于产权。

房屋产权确定属于父母所有以后,可能还有人要说,法律规定,产权人要保证同住人的居住权,那么我对此房屋有居住权,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相当于我可以拥有几分之几的产权份额呢?钟涛律师答复你,肯定是不可以的。居住权不是产权,不能直接享有产份额。如果产权人有房屋,那么房屋给你居住就可以,如果房屋不在,被出售了,那么结合租房行情,给与一定的租金补偿就可以,在动迁中,对于同住人的居住补偿一半最高金额不超过23万,大部分的只需要5万,10万补偿就可以了。

 

 

三、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是售后公房,现在登记在老父亲名下,那么同住人已经丧失了确认的时机,产权全部归父母所有了。

因为此售后公房是在父母结婚之后买下产权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屋即使登记在父亲一个人的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要注意,有些父母去世时间的先后,虽然一方去世以后,房产并没有完全分割。但是如果要分割,必须要解决每个人的继承问题,程序上一个也不能少。

 

总之,钟涛律师建议,现实中,各个子女比较多,大家心态并不一致,有些人比较心思重,可能很早就点击父母的遗产,有些子女比较大度,分多分少无所谓。如果家庭和和气气商量这来,份额大小无所谓,但是有些家庭确实拖延很久,可能实际控制人就会转移财产,占有房产。一方面心里会不平衡,另一方面又下不了决心起诉法院解决。钟涛律师建议,长痛不如短痛,如果家里有矛盾有纠纷,尽早通过法院,通过律师来解决,拖得越久,解决起来难度越大。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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