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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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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继承】售后公房如何继承?有户口的同住人是否共有产权份额拿走大头?

时间:2018-10-2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公房继承】售后公房如何继承?有户口的同住人是否共有产权份额拿走大头?

 

在上海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房产问题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早起住房改革时期,很多城区百姓因为父母单位福利分房,或者市政动迁安置房屋,一开始是使用权房,后续大部分都会根据政策鼓励,买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如果父母百年去世之后,子女之间如何继承父亲留下的售后公房?有户口的同住人是否还可以主张确权产权共有?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为你解答。

 

 

【案例分析】

1985年,家住市南区的李某一家因为图书馆动迁,被安置到浦东新区南浦大桥附近。当时有李某父母和李某兄妹三人,一共5人被安置,之后,李某和弟弟均出国定居,一直是最小的妹妹和父母居住在上海,系争的房屋阿早已经在1994年买下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个人的名下。2005年母亲去世, 2016年父亲死亡,留下这一套售后工房,子女三人将如何继承这套房子?小妹妹的户口一直在这个房子内,其他子女的户口均已经注销出国了。父母都没有留下遗嘱。如果此套房屋面临动迁,那么对于动迁款如何分割?小妹主张她有户口,所以要占用一半的份额,剩余的才子女3人分割,到底对不对?

 

 

一、法律确实有规定,根据94方案 购买产权的售后公房,在诉讼时效内,同住人和购房人可以主张产权共有,但是截止到2016年1月份为止,都已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了,法律上不支持了。

 

1、本案所涉房屋,系依据1994售后公房方案”购买的产权。当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过渡到市场经济时代,立法工作比较滞后,考虑的情况不足,所以依据当时的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产权的,房地产权证上仅能写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合同上的买家乙方也只有一个空格,一般由家庭成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父母或者母亲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随后的1995年,立马改正了这个错误,允许产权登记在多人的名下,但是宣传还是没有到位,基本上产权都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

2、随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上海高院1996年和1999年、2000年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3、“   2.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

4、由此可见,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百姓权利被侵害,那么法律上提供了补救的措施,就是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自己的产权人共有权利。按照道理来说,物权确认的诉讼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是对于售后公房来说,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事务,不能一直这样拖延下去,否则对交易市场不公平。如果其他善意的买家合法购买了这样的房子,突然有同住人跳出来主张共有产权,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

5、总之吧,94方案售后公房确认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之前有去世2年有效期,矛盾发生之日起诉,20年最长诉讼时效等等3个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员法院2016年1月的审判指导规定,从2016年起,法院一律主动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已经过期了,法院不支持了。

 也就是上述案例中,其他兄弟姐妹本来也是作为合法同住人可以确权的,但是因为已经出国定居,丧失了福利待遇。作为最小的小妹,虽然户口一直在内,但是因为已经超过20年了,也过期了,这套房子就应该属于父母的遗产房屋,按照遗产继承来分割。

 

 

二、作为父母的房产继承,子女按照均分的比例分割,如果照顾老人比较多一些,可是适当多分割。

 

  子女都丧失了确认产权共有的法律机会,那么此套房屋是作为父母共同的房产的,母亲死亡在先可以不用考虑,因为都是子女三人来共同继承,基本份额差不多。如果此套房屋面临动迁,那么动迁所得的动迁款也是属于父母的遗产,子女可以均等继承。

  可能有的人也会询问,小妹的户口一直在内,是否享有居住权,是否可以确认一半份额?钟涛律师指出,对于居住权,小妹确实可能依然享有,但是居住权不能等同于产权,此套房屋以及转为产权私房,小妹的居住权不能直接按照产权份额来分割,只是在分割遗产的时候,法官适当多给与一些份额而已,也不会太多。

 

  总之,随着年龄的增大,在上海地区,此类售后公房继承纠纷会越来越多,面对售后公房确权,诉讼时效是否丧失,如何保障居住权等等难点问题,普通的百姓可能感到疑惑,钟涛律师提醒,遇到此类纠纷就找钟律师,电话15800502572.

 

 

 

 法条链接:

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上海高院明确,94方案已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同住人不能再依据94方案要求确认产权共有

2016年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正式作出权威解答:

问: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倾向性意见认为: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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