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人离婚】在上海可以起诉德国老公离婚吗?
随着社会交往,跨国婚姻越来越平常,有结婚自然就有离婚,那么跨国离婚办理和普通人离婚手续有什么不一样的?如果一方是德国籍,现在居住在上海,是否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案例】一对夫妻,女方是中国人,男方是德国籍外国人。双方是在中国内蒙古民政局领取的结婚证,后来回到德国居住一段时间,最近几年外派至上海工作,已经4年,目前在上海定居买房了。现在由于感情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女方提出希望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但是男方他却非要求在中国法院离婚,并强调说德国只承认法院离婚。请问钟涛律师是这样吗?该怎么办?
钟涛律师解答,上海市可以办理中国公民和德国籍夫妻离婚手续,分为向中国民政局涉外协议离婚和向法院起诉涉外离婚2种方式。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中国民政局可以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
如果结婚证是中国民政局颁发的,在夫妻双方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结婚证不是 国内的肯定不行,即使中国驻外大使馆颁发的结婚证也不能协议离婚,港、澳、台地区的结婚证也不行,只能诉讼离婚了。
上海市民政局具体地址:徐汇区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联系电话:64325087 接待时间:每周四:下午1:30—4:00。
二、也可以向居住地法院起诉办理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法院起诉离婚主要涉及到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具体来说,如果一方是中国人,一方是外国人,那么无论如何,中国法院都有权管辖。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籍,那么中国法院必须在夫妻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才有管辖权了。
对于本案来说,中国人和德国籍外国人之间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如果无法协议一致,或者要求判决,那么法院也是可以出具判决书的,判决书的效力通常来说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一点,比调解书稍好。
涉外诉讼离婚,基本程序也是一样,需要起诉状,到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经过调解、开庭、判决。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工作关系,不能回国办理,那么是可以公证委托律师来立案、开庭。本人可以不回国。
就协议离婚来说,中国确实比国外先进。国外没有民政局协议离婚这一说法,要离婚基本都是通过家事法院办理。人家老外对法院比较崇拜些。对于本案中的德国籍来说,钟涛律师认为,协议离婚和法院起诉离婚都是有效的离婚方式,德国对于中国政府颁发的离婚证也是认可的,不存在说不认可离婚证,只能认法院判决离婚这样的说法,你的德国老公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或者有办理其他业务的需求,所以才坚持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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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电话:158005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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