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恋爱期间协议共同出资买房 实际一方未出,分手如何分割?
男女双方谈恋爱时你侬我侬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可能大家不会在意谁的出钱多谁出钱少,但是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予以保护,一旦恋爱感情出了问题闹分手,倒时候大家为了钱款谈不拢搞财产分割那就麻烦了,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两人你好我好,可能不在意谁出多少钱这样的问题,但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两人谈崩,再来搞财产分割,就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牵扯到买房买车等重大资产项目的时候,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分手的时候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一般来说,房产证是以登记为主的,如果房产证登记在2个人名下,那么房子属于2个人共有,如果房产证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一般认定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夫妻婚后购房无论登记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那么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大小来分割,当然了前提是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出资多少,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情况,那么名字没有上产权证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钟涛律师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施行以后,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产权首先以产权登记为凭证。
1、如果房屋登记为男女双方共有,但是这个共有属于按照出资比例大小按份共有,那么一旦分手,根据物权法规定,双方符合重大理由可以分割。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女方一方名下,对方的名字并不在上边,如果双方都有证据证明出资额大小,那么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如果没有名字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出资大小情况,那就很麻烦,最坏的情况可能是一分钱都拿不到,毕竟你也没有名字,也没有出资,对这个房屋没有任何贡献。
3、还有一个难题,如果房子登记在男女2个人名下,同居期间有银行贷款规定,那么已经归还的银行贷款算作谁的出资呢?恋爱期间个人的收入归个人所有,所以谁归还银行贷款,那么就属于谁出资,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做起来确实复杂。钟涛律师曾经办理一起案件,上海普陀区法院恋爱分手房产分割,双方在一起同居6年,分手4年后为该房如何分割争论不休,男方在起诉前几个月,把银行剩余贷款20万元一次性还清了,其实他是为了拿房子卖房才这样做的,但是后来法院直接把这20万算作男方的出资额,非常的不公平,比较10年了房子上涨了这么多,现在拿出的20万元,和当初购房的首付款完全不对等,但是一块算作出资,对女方就非常不公平,这个案件属于法官机械照搬法条,没有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作出的错误判决。
还有一个问题比较普遍,在上海地区,按照结婚习俗来说,买房屋都是男方的事情,装修款买车款是女方的事情,甚至有些女方根本不出资,这个情况下如果分手分割房子,女方就非常吃亏了,毕竟房子的价格一直在上涨。所以,自从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所有之后,大家都有了这个谁出资谁受益的意识,这个即使法律对于社会的促进作用,引导社会风气,把纠纷尽量消磨在事前。
钟涛律师提醒,无论是男女恋人买房,还是夫妻买房,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意识,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对方收款收据等证据。这样分手的时候离婚的时候才能争取自己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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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条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第20号]第五条:“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 10%到30%的份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