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出资多少会不会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比例?
钟涛律师按,现在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是大头,很多夫妻都是因为房产分割不满意而闹到法院的,出资较多的一方肯定希望自己说了算,出资较少的一方肯定也不想放弃自己的权益,谁也说服不了谁,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时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到底有没有规定出资较多的一方可以分割较多的房产份额呢?
其实,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确定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具体的分割比例,仅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不同于其他城市的情况做出了一些不同的指导意见,钟涛律师简单为你介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离婚是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以下几个。 1、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 2、男女平等。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照顾无过错方。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以上几个原则本身比较宽泛,在实际判案的时候法官还是比较拥有较大的裁量权的。那么大家比较关系的“出资多少会不会影响离婚房产分割的比例?”并没有规定在内。下面我们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大律师您好,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我于14年10月10日结婚,同月12日和丈夫共同签订买房合同,同年12月底拿到房产证。房产证只有我们两个人的名字。首付款117万,来自于我们双方的婚前存款,具体出资比例是我占23%,男方77%。共同贷款(公积金60+商贷15)共75万元。婚房当年买入总价192万元。现在我们离婚,婚房现总价340万元。还剩余67万元贷款未还清(包括本息)。如果离婚该如何分割?谢谢。
一、我们先来看一个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民一 [2004]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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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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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来看,分割房产首先要看产权证登记的谁的名字,然后结合购买意图是否属于共同购买,然后来认定到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的。
随着房价的升高,全社会都注意到一套房屋对于家庭财产的重要性,因此分割是否符合社会大众的认知以及公平就显得十分重要,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也提到了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夫妻购房,也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可以说,这些规定的出发点都是对于出资人的保护。
三、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按照婚姻法规定对半分割,什么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呢?
其实法院看重的是房产出资来源是什么?如果出资来源是双方父母,那么就可能为了保护父母的利益,而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如果出资来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也有可能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从而保护一方的婚前财产,最后如果出资来源于夫妻婚后的一方个人收入,那么因为这个收入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保护的问题, 就按照对半来分割,不考虑出资比例的问题了。实践中大部分的夫妻婚后购房,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此时出资比例大小对于房产分割影响比较小。如果是婚前出资购房,或者刚刚登记没有过久就出资购房,那么因为此时的出资明显不是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所以出资情况对房产分割就有影响。上述几个司法解释中,从婚前出资购买,到婚后父母出资购买,都按照这个原则来区别对待。
特别根据上海高院曾经在分家析产案子中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对于没有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虽然这情况针对的同居恋爱购房的,但是其中的指导思想还是对出资方的保护,那么即使后来这对男女登记结婚了,那么分割原来就会发生变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了,当然了对于没有出资一方,法院确实可以降低分割比例,具体降低多少没有统一标准,由法官根据每个具体案件具体掌握。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出资比例属于法定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原则,但是呢在一些指导意见中又提高了该分割方法,特别是对于婚前出资购房,或者刚刚领证就购房的情况可能会考虑出资比例大小,来对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除此以外都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不考虑出资比例分割。上述案例中,如果法官考虑购房时间与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差距太短,那么有可能按照出资比例拉分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果不考虑间隔时间问题,只是按照法律硬性规定,也完全可以不考虑出资比例大小,而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对半分割。实践中到底如何判决,需要夫妻双方的律师如何去举出证据来说服法官了。
问: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如何分割
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注意,这里讲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问: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答: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根据出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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