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误区】夫妻离婚时影响你决定的八大误区
钟涛律师在接待客户离婚咨询和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不少的客户询问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也从网上或者别人口中听到看到了各种不靠谱的解答,下面,钟涛律师从中挑选出一些误解比较严重,同时对离婚影响比较大的一些问题,先做前期一个八大疑点难点,后续在争取另外八大疑点难点,希望广大读者看完本文后会对离婚有一个真实的看法和认识,避免不切实际的想法,也能够减轻一些钟涛律师的重复解答。
钟涛律师要将的第一个疑点难点是: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只要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其实不少人都持这种看法,还有一些法律知识少的人居然认为分居满两年夫妻可以自动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因为他们自己百度搜索网上很多文章都提高分居满两年的事情,法院判决离婚也看分居是否满两年,甚至有些人夫妻感情不和,自己网上搜索后又听别人讲分居不满两年法院不判离婚,然后他就自己在家继续分居,两年后再到法院起诉离婚。钟涛律师认为这些,都是知识片面,对婚姻法理解不全面造成。
我国婚姻法确实曾经规定过,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感情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法院又补充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了很多标准,只要符合任何一个标准的,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那么法院确实规定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是这些标准里边的一个。
但是为何上边的说法又是错误的呢,因为啊,法律上的分居满两年需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处于持续不间断的状态,持续时间达两年以上,事实上必须分居,最重要一点是你必须得有证据证明以上几点。那这个就非常困难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排除了工作原因两地分居,这样的分居一辈子也不算离婚意义上的分居,一天不算。出差外派出国等等更加不算分居原因了,都和婚姻法是的分居一分钱关系都没有,所以就和老百姓理解分居不太一样了。就想牛郎织女分居几千年,但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是因为玉帝阻止,这样的分居越分感情越深,和离婚一点关系也没有了。所以分居的原因一定是夫妻感情不和,除此之外其他原因都没有用。
其次分居必须是真的分开居住,中间还不能间断过。同床异梦肯定不算分居,最好是能在不同的房屋内分开居住,如果一个屋檐下,不同房间,是否算分居没有定论,看法官如何调查如何认定了,但是实践中的分居都要求不在一个房屋内才算正式分居。你起码要搬出来。分居期间还不能有间断,可能你分居1年半,然后两个人感情又好了,住在一起7天,然后在分居,那么2年期间要重新计算分居时间了,之前 分居白分了。当然了,这2年不是说夫妻不能见面,单纯见面吃饭不算中断,但是你不能同睡。这个也是要注意的。
最后一个也是特别重要的就是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上分居的原因,时间和地点。为什么说很难呢,很多认肯定不服气说,我分居2年了,这邻居亲戚都知道,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实吗,你法官怎么不相信,是不是偏袒对方,为难我啊,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的,你是否分居是你们夫妻两个人的事情, 其他人都不看每天24小时盯着你两口子,为你作证,法官也更加不清楚你们分居是怎么回事,你说的话法官不能信,对方说的话法官也不能信,那么法律上来说,谁提出分居两年的事实,谁必须主动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点,否则这个事实就不成立。肯定很多人又问了,,我说钟涛律师啊,你让我拿什么东西来证明,我分居之前也没有知道这个后果,也没有准备啊。确实,法律上要求的证据一般都是书面的,例如夫妻双方在分居的时候签署过分居协议,或则会报警记录,租房合同等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导致分居两年,这样的分居协议如果不是有律师指导,很多人根本不会签署过,也就造成了你无法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你们分居两年,而且还是因为感情不合。当然了,在法庭上,很多对方当事人会事求实的承认分居的起始时间,如果对方承认了,那么就不需要你在寻找任何证据了。
最后一个疑点就是有些人非要等到夫妻分居满两年以后才到法院起诉离婚,钟涛律师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你首先必须要有分居的确实证据,否则分居事实法庭无法认定,其实即使你没有分居,也可以通过多次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离婚,2次起诉流程走下了差不多1年半左右,也能够离婚的,比起你傻等两年然后再起诉肯定好多了。
以上就是钟涛律师对于第一个疑点难点分居满两年法院一定判决离婚的解答,如果你看我本文之后依然存在疑惑,请联系钟涛律师到律师楼面谈。
误区之二:离婚是很容易的事情,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单方面起诉,法院很快就能判决离婚。
持有这个观点的人确实不在少数,有些人是从网上看了一些律师回答,有些是自己看的,来找律师咨询都是询问,钟涛律师,我这个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法院很快就可以判决离婚吧。这个还真不一定的。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有些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很容易,有些家庭感情不好判断,财产有复杂,子女抚养也是双方都要争取,这样的离婚就难搞一些。即使离婚是每个人法定的权利,但是法律给你权利的同时,对方也存在一定的权利,人家也可以聘请律师该 拖延的拖延,该回避的回避,总之双方都会有手段。
通常来说,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法官都不会轻易判决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夫妻离婚,比较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离婚那么容易那这个社会要乱套的。所以对于离婚案件法官都是比较谨慎,如果不是符合法定的标准,那么法官不可能第一次就判决夫妻离婚的。
其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需要走一定的程序的,而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是为了给与夫妻双方充足的时间去各自寻找证据,冷静思考,而不是盲目冲动,一吵架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马上就判了,然后夫妻再后悔。法律对此都是规定了一套程序,例如诉前调解,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时间的,急不得,不是你天天找法院,认识某个法官催催就能加快时间的,而且必须经过这么长时间,程序才是合法,否则程序违法,法官判决也就违法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经过调解无效的,法官惨判决离婚。几个情形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那么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否则第一次法院肯定是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
那有些人问题又来了,既然法官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我还找你律师打什么离婚官司,还起诉干嘛。这个观点又是错误的。事情必须一步步来,你不符合法定标准,所以任何人也不能第一次就敢判决你离婚,但是你只要起诉一次,才能准备第二次,没有第一次,那有第二次,只要你走出第一次起诉,才可能存在第二次起诉,如果没有第一次,那么法院永远不可能审理你的离婚案件,更加不会判决你们离婚了。钟涛律师提醒,要想离婚,越早起诉越好。
而且上边也提供,即使你坚持起诉离婚,对方也是可以聘请律师,用各种阳谋拖延时间,争取利益,例如拒绝接受传票,不出席法院开庭,或者要求法官调取很多证据,评估房屋价格,延长开庭时间等等,甚至伪造证据,混淆视线。这些都是法律上的各种权利,任何人都可能运用。不要觉得灰心和困难,我们有矛,人家有盾,大家就互相斗争下去,总会有解决办法的, 而且正是因为你起诉到法院,才能是离婚开始倒计时,离婚的期限是可以预估的,不是像你自己协商遥遥无期的。
总之,起诉离婚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即使你起诉到法院,也只是开始了离婚大幕,但是结果不会很快到来,要做好长期打仗的准备,在这漫长时间里,律师才是你可靠的助手,从你下定决心准备离婚开始,就要聘请一个专业律师,为你筹划离婚大事,祝你早日脱离苦海,争取利益最大化。
【误区之三】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钟涛在办理离婚案过错中,或者在咨询客户疑难中,听到不止一次的说法,不管对方如何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他就离不了婚,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我可以拖死他。其实啊,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天下没有离不了的婚,只要一方坚持离婚,法院最终肯定是要判决离婚的,只是说这个离婚时间可长可短,短的三个月,长的可能拖2年以上。时间一长,什么都看发生。
为什么这么说的,因为人们法院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主要法律规定的依据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一方的态度只是次要的,不是说你态度坚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如果对方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规定破裂情形,或者说证明你方存在与他人外遇出轨,暴力虐待等情况的,那么不管你方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可以强制判决夫妻离婚。当然反之,如果夫妻双方都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那么是否判决离婚主要就是看法官的认定事实和态度了,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如何,仅凭夫妻双方各自的说法都不可信,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肯定不会判决离婚,而是会驳回起诉,给与夫妻双方一定的机会,回去好好冷静冷静,大家都思考一下,看看是否能和好,或者能够协商一致调解离婚。
当然了,很多客户也在说,离婚哪有那么容易的打官司也很费时间,律师难道没有办法吗?钟涛律师指出,法院审理案件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 而且还有一定的技巧,例如法院管辖问题,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法院从法律上来说都有权审理你的案件,那么对方就可以从这点做文章,将案件从一个法院移交到另一个法院,这样案件在移交过程中就消耗了2个月左右时间,还要证据调取方面,如果要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记录,那么就需要法官亲自去调查,这样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以,或者对房屋价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按照法律规定是要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那么评估起码也可以消耗2个月以上的时间,总之吧,从案件审理各个程序来说,都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技巧,拖延一定的时间,就像美国nba篮球赛一样,可以按照规则多叫几次暂停,来拖延整个时间,这是合法的手段,双方都可以采用,只是一方急于离婚,另一方想拖延,大家目的不同,所以方法不一样。
1、为什么离婚一定是可以离得掉的呢?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协议一致然后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马上就可以办理,非常方便。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无法协议一致, 一方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决定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方式。这个方式因为是法律强制离婚,不管夫妻是否协商一致,所以从程序上来讲必须要谨慎,否则法院就会破坏家庭稳定了。很多夫妻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不会判决离婚,回驳回起诉,必须等待6个月时间,然后才能第二次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再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有的案件可能需要第三次起诉到法院才能判决离婚。这样的话从第一次起诉到第二次判决离婚,基本时间至少在一年左右,时间还是比较长的,这期间对夫妻双方的心态都是一个煎熬和考验,有人在此期间需要和小三结婚,带孩子出国读书,总之时间紧迫,所以如果对方采取一些小战术,拖延时间就会非常气愤,但是没有办法。无奈之下就有可能做出财产让步等等。
无论是三次起诉还是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都是时间早晚问题,婚事一定可以离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起诉几次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律师之所以告诉你这个结论,是因为这个是法院法官共性的看法和做法,所有法律人都认为,夫妻之间肯定出现了问题,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夫妻之间感情很好,谁没有事情会起诉法院闹离婚玩,而且是一次二次三次的,在这个情况下,法官必须考虑已经痛苦的婚姻确实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下去,否则就是对夫妻一方的折磨和痛苦,任何人都会于心不忍,法官也是如此。
按照现在法院通常的做法,一搬的夫妻起诉离婚,最多二次起诉到法院,第一次起诉法院,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等到6个月冷静期后,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在判决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做出判决。
当然了,情况有些复杂和特殊的婚姻案件可能需要第三次起诉到法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少,通常是夫妻双方斗争比较剧烈,都在法官面前寻死觅活过,导致法官比较谨慎,希望夫妻双方更多的自己协商调解离婚,以时间来磨压夫妻双方的心态。肯定也会有客户问,钟涛律师,有没有可能第三次起诉还不判决离婚,必须第四次、第五次起诉法院的?这样的案例可能有吧,但是数量非常的少,少到什么程度,可能一个区法院这么多年也没有几个案件需要拖延到这么久才判决离婚的,数量非常罕见,这样的案件领导绝对会过问,非同寻常,影响巨大,不是寻常百姓的案件。我们大家正常的案件根本到不了这么复杂的程序,一般二次起诉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最多不会超过三次起诉。这一点大家请放心。
一般来说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是否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出了看看原告的决心和被告的态度之外,更加总要是看夫妻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坚持,法官都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判案经验来判决。而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大家在诉讼的时候,都要围绕这个标准来寻找提交证据,发表观点,才能影响案件结果。
【误区之四】谁先提离婚会吃亏,或者谁先提离婚的要赔偿另一方钱
钟涛律师也听到很多刚刚开始想离婚的客户说到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了,还是不能提出离婚,因听人说了,谁先提出离婚谁会吃亏,会损失财产,或者谁先提出离婚要赔偿另一方钱款,例如结婚礼金要退给对方,还有赔偿其他损失费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这回事?现实案例中到底如何?
首先,这样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上从没有规定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或者要赔偿另一方的规定,事实上只要动脑子想想也根本不可能。从解放建国的时候起,就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既然是离婚自由,谁先提出离婚谁后提出离婚都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婚姻法上也规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和剥夺。那么为何还是有人存在这样的误导呢,其实啊这都是不了解离婚程序导致的,当然了这样的说法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市场和巧合。为什么呢,听我慢慢说来。
夫妻结婚都是尽人皆知,亲朋好友、单位邻居都知道的事情,一旦夫妻感情不好想离婚,中国人嘛,为了面子都不想公开化,怕丢人,仿佛只能结婚不能离婚一样,这个是长期的一个风俗观念造成的,以前的人夫妻感情不好,也会选择不离婚,而是大家要么分居,要么冷漠应对,扛下去拖下去,凑合过一辈子,在外人看来夫妻还是夫妻,过的如何冷暖自知,为了维持家庭无所谓。可是时代不同了,当有一方想提出离婚的时候,就会阻力很大,双方父母、亲友都会劝住说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要离婚,另一方i可能也会不同意而拖延下去,想离婚的这一方要么已经受够了,忍受很长时间这样的婚姻,是不想继续拖延下去,要么是想早日摆脱折磨,或者想趁着年轻,早日离婚组建新的家庭。而对方还可以继续忍受拖延,起码是比想离婚这一方不着急一些,就想公司之间商业谈判,如果一方着急, 另一方不着急,那么就可能开口要价,要想避免损失,心态就不能着急,如果确实有急事,那就只能拿钱财换时间,损失点财产,换取早日离婚,这就是常说的谁先提出离婚谁会吃亏的真实由来,其实和法律无关,纯粹属于心态和目的有关。
钟涛律师在办理大量的离婚案件中也存在这样类似的现象。从一开始客户来找钟涛律师办理案件,都会和他们讲,离婚是个时间活,你想离婚,对方不想离婚,那么大家就只能打持久战,慢慢来不着急,如果你一旦着急,对方就会利用机会讹你财产。客户大都能懂的,有了心理准备,但是是,随着时间增加,一切都可能有变化。就像有个客户,1年前找我办理离婚的时候对婚姻很绝望,只希望离婚,以后何时结婚根本没有考虑过,可是1年过去了。我的女客户很快找了一个男朋友,感觉非常好,着急赶紧离婚,然后结婚开始新生活,所以就只能财产上让点步,早日调解离婚了。这个时候俗话说的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才有点道理。
至于谁先提出离婚会不会赔偿对方什么的更加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上从来没有这一条。只是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高额彩礼,有些人对于女方有很高的期望,认为是花费大价钱娶回来的,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那么彩礼钱就亏大了,要么不离婚,凑合过,要么退还彩礼钱,毕竟娶个媳妇不容易。现实里确实也有这样案例的。但是在法院从来不需要这样,也不存在损失费,精神赔偿金什么的。只有法律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孩抚养费。
所以,根本不存在法律规定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更加没有谁先提出离婚要赔偿另一方的规定,但是呢,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必然是着急离婚的一方,或者是忍受不下去的一方,只要心态放好,有离婚律师的帮组,那么根本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的地方,钟涛律师办理的大量离婚案件,客户都达到了自己的预期目的,结果都还是比较理想的。
【误区之五】只要抓住对方外遇出轨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财产。
这个社会享乐自私主义盛行,大家都是只在乎自己的感受,自由第一,责任第二,所以离婚率也是比较高,外遇出轨的比较普遍,相应的很多受害一方内心就非常的不平衡。现在离婚率也高,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样的社会男女地位才更加平等。有些穆斯林国家不允许离婚,但是他们的妇女地位够低的了。所以离婚率高也不全是坏事,欧洲现在很多结婚率也很低,大家都是同居了。
但在中国当下,还是要实际一点。不少当事人就非常希望能够抓住对方外遇出轨的证据,特别是希望能捉奸在床,其中也不乏有些人通过聘请社会上的私家侦探来跟踪,还有一些亲朋好友帮组,花费人力物力,一个是希望让对方没话可说,认错,二个是希望在谈判中让对方财产让步,自己能够多分割财产,在亲朋好友中颜面扫地。那么就存在这个误区,只要抓住对方外遇出轨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实际中是不是这样的呢?
这个观点其实不全部错,是有一点道理的,但是观点表述的有点片面了,不够全面。准确的说法是只要抓住对方外遇出轨的有效证据,才可以在离婚时争取多分割一些财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外遇出轨的证据太能取得了。虽然现在手段比较多,什么聊天工具也非常多,确实也有些私家侦探做这一块,但是外遇取证还是非常太难了。很多人都不清楚到底哪些证据才是法庭上的有效证据。下面钟涛律师为你详细解答下。
通常来说,法庭上认可的外遇婚外情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视频照片。这个视频和照片不是指一般的两个人出游逛街的亲密照片,必须是在床上的的视频和照片,能够清晰的反应对方的外遇出轨行为的才可以,现在有些人找一些私家侦探跟踪对方, 或者是自己跟踪对方,拍摄了一些在公共场所的对方和异性在一起的吃饭照片在法庭上实际没有什么作用的,只能作为私下谈判让对方心虚而已。
而且要注意,此类的视频和照片证据不能是宾馆或者外边偷拍而来,偷拍是违法的,违法的证据法院不会采纳。如果是自己家里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是合法的,但是这样的概率肯定很低,毕竟带回自己家的人很少。
2、开房记录。现在酒店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入住都是要登记身份证件的。可以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开房记录,证明对方存在外遇出轨行为。
3、qq微信聊天记录。此类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注意,面临对方否认不是自己在聊天,账户或者手机被盗,别人在聊天等等情况。
4、其他证据还有录音,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嫖娼记录等等。
以上属于法院认可的确实有效的外遇出轨证据,你只能围绕这些来调查取证。而且注意了,《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也就是通奸,主要是身体出轨,单纯的精神出轨不算。
一般来说,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夫妻双方一半的基本分割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考虑妇女儿童照顾问题、一方是否有外遇过错问题、财产如何分割更加方便的问题来综合判决。
所以说,如果抓住对方外遇出轨证据,确实对分割财产有利,但是也只是其中有利的一面,必须提供的外遇证据有效,才能促使法官判决对你有利,而且其他方面自己并没有什么过错,让对方找不到把柄,这样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能够争取多分一些。但是如果夫妻没有什么共同财产,也就没有啥作用了,有些人指望的通过抓住外遇出轨证据来要赔偿什么的,是不可能的。
所以你们夫妻如果要离婚,是否值得你费力去捉奸在床,如果确实是为了出口恶气,在家人面前对婚姻有个交待,那么可以去做做,但是夫妻如果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其实意义不大。有些家庭取得外遇证据,可以通过私下谈判逼迫对方让步或者赔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是比较困难的。
【误区之六】离婚诉讼时一方偷偷转移财产我不怕,律师和法院肯定会帮我查到追回的。
夫妻感情没有了,还可以凑合过日子,但是如果一方不想凑合过,或者因为外遇出轨离婚的话,很有可能会偷偷的转移财产,而另一方根本毫无察觉,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很多人抱着这样的看法,我不怕他偷偷转移财产,律师和法官肯会帮我查到这些财产并帮我追回来的。这个说法是存在问题的。从法律上来说,确实转移财产是违法不对的,但是从实际操作来说,律师和法官能力是有限的,追查转移的财产也只能是根据一步步线索慢慢来进行的,如果没有线索,或者转移时间太久,恐怕就无法追回了,难度相当大。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过程中常用的转账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私自购买房产,车辆,珠宝,贵重财产等等。
买房买车,有些是登记在自己名下,有些是登记在小三名下的。而且有些房子车子还房子外地,例如夫妻生活在上海,小三在深圳,房子车子也在深圳。更别提珠宝、字画、古董什么的,这次财产如果你没有任何线索,房子地址不知道,车子牌照不知道,珠宝是什么,放在哪里也不知道,律师也没有办法帮你查。
2、转移到家人、亲属名下。
有些人借给家人购买房产和车子的借口转移财产,而且金额有时候哈比较大,时间跨度也比较长,打着赡养父母的名义,偷偷转移财产。
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法官很多时候都会借口,银行太多,全国几十家银行,不可能一个银行一个银行去跑,只能最多让我们预估3个银行,法官跑一下查查,多了就不给查。
3、伪造债务,虚构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这个现实里很多人常用的,找一大推亲大姑八大姨朋友什么的,写个借条,出庭作证,虚构债务,要求夫妻一人一半。 现在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引起全国热议,今后法官审理案件肯定要很严格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转移资产到境外的。
这个是比较麻烦的,涉及到跨国调查,成本非常高,而且国外有些银行并不配合,必须当地司法机关调查。而且国外调查需要当地律师配合,花费巨大。
5、开设的公司伪造账目,负亏损的。
公司做假账太容易了,可是律师和法官追查起来是太困难了,为什么呢,因为你根本不知道真实的交易到底是什么,没有任何材料,你凭什么推翻假账。如果一笔笔的交易记录追查,时间和精力都很困难。特别是现在有些股权从一开始就挂名在父母名下,防备着配偶,这样公司利润又做的亏损。而且公司这一块涉及到税务知识,会计知识,对律师和法官的要求和动力都非常高,如果企业没有几个钱,费力追查下来可能连评估费都不够。有些人甚至还会伪造巨额欠款,等你跳进去。
说到底,还是因为在我国财产调查权收到限制。很多地方不给调查,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态度傲慢,办事非常拖拉。有些银行调取记录也是非常慢,按照道理说,现在银行都是电脑化办公,所有数据网上一拉都应该能够出来,但是2年以内很容易,2年以前的需要上级领导批准,总之就是很慢很拖拉。
还有就是房屋数据,以前可以凭借姓名倒查在全市范围内的全部房产,现在不动产改革了,进行了限制,只能法官去调查了,律师没有这个权利了。所谓追查转移财产,一个是要查到财产现在什么地方,另一个就是要查到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进行转移的,只有这样才能追回,否则就无法追回。
所以啊,当事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要留心对方的财产动向,对于夫妻财产数额要有大体判断。平时一些银行卡,转账凭条尽量保持起来,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的二心,应该立刻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查封财产,避免损失,否则的话大大咧咧,人家费力好几年的功夫去转移财产,怎么可能那么容易就追回来了,肯定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才能追回啊。
【误区之七】只要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离婚时都是共同财产。
房屋现在是一个家庭最重大资产,无论是古代还是将来,房屋都是离婚诉讼中必争的大头财产,但是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问题也越来越多。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社会上关于离婚房产争论的声音平淡了许多,但是并不代表很多人就明白了婚姻和房产的关系,也明白了离婚时房产和你的付出到底有如何关系,导致了一些人还存在这样的思想,只要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的名字,离婚时都是共同财产。为了纠正这样错误思想,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解答如下。
夫妻结婚买房通常来说分为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婚前如果是个人单独买房,那么肯定也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共同买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那么肯定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了,但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双方共同房产呢,这个问题上海是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的时候出台过意见,“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这里边的区分了共同出资的和在认可共有前提下共同出资2种情况,可是提到的有证据证明为认可共同财产实践里非常困难的,一般人都无法找到这样的证据,司法实践中钟涛律师也没有看到有关案例,一般都是法官判定房屋为一方所有,但是要给付另一方对于的折价款,给付比例适当参考出资比例。
通常来说,房产证主要看名字,房产证上名字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但是基于夫妻特殊关系的目的,有点特殊。总的来说,法律上的精神确实有保护出资方利益的意思,一般来说,谁出资购房,房子归谁所有,但是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要特殊看待,一般都算作赠与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如果要主张借款,肯定是需要打借条的。而且借条最好需要夫妻双方都要签字确定,单方面签字借条法官是不支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产证上还有夫妻名字之外,加上了父母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就是属于夫妻和父母共同所有的情况了。
上边的情况内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特别提到,如果婚前一方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般归个人婚前所有,但是绝对不能把另一方的出资仅仅归为借款一类,毕竟夫妻双方是冲着结婚为目的,共同所有房产的。仅仅归为借款,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肯定不公平,也违背了夫妻当初的目的。
如果是婚后买房,无论谁出资多少,是否出资,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以前的时候各地房管局出让手续还要求配偶一方都要到场签字,现在好像各地有所放开了,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了。而且各地限购政策出台,对于很多外地户籍的必须是夫妻才能购房,单身不允许购房,基本上不存在这问题了。
所以说,如果是早起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最好采取补救措施,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去,避免以后离婚的风险,如果是婚后购房,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当然了在诱惑盛行的当下,产权证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似乎不太保险,最好是夫妻名字都在产权证上,这样就避免单方面转移,抵押该房屋了。
【误区之八】只要有对方出轨证据,就可以让其净身出户分不到任何财产
外遇出轨对婚姻的杀伤力很大,确实都是大家所痛恨的,但是偏偏这个社会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基本都归结为道德沦丧,责任感丧失。痛恨归痛恨,该争取的财产还必须争取。当然了很多人都有这个观点,对方出轨了,那么肯定要费劲精力去捉奸,然后让对方净身出户分不到任何财产。这个观点在社会上还挺有市场的。确实也有一点道理,你出轨犯错误了,当然要付出巨额代价。只要净身出户,才能抵消你的过错。那么菜法律上是否支持这样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遇到夫妻一方外遇出轨,另一方该如何去做才能对自己最有利呢?
钟涛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只是有时候会影响到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大小,但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抓住了对方外遇出轨证据非常有用,有时候一点用处都没有。因为每个家庭离婚财产情况并不完全一致。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位于上海的某夫妻已经结婚10年,生育一子,老公开着公司,老婆全职太太,生活无忧,但是最近1年,,老公在外应酬较多,经常很晚才回来,有事彻夜不归,作为妻子渐渐产生了怀疑,妻子于是聘请了私家侦探进行跟踪,安装了汽车定位装置,包里衣服上也按照了窃听器,后来发现老公和酒吧一个服务员勾搭上了,私家侦探拍到了在酒吧搂搂抱抱的照片和视频,但是进入出租房的并没有拍到,发现老公有了外遇,老婆和老公摊牌了,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老公也不同意净身出户,然后老婆向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来说,净身出户这个词语并不是法律上的说法,法律上从来也没有这个词和这个意思, 法律上是讲究的保障每个人基本生活权利和财产权利,无论他上海外遇出轨还是违法犯罪,所以不可能剥夺他的全部财产,让他精神出户,而且更多的外遇出轨行为实际是违反道德行为,不是严重到和杀人放火同等程度,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同意了净身出户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这是上捉奸行为盛行,夫妻之间时刻提防,为了迫使对方放弃一切财产,那么必然夫妻之间互相勾心斗角,比毕竟现在财产数额太巨大。
其次依照我国法律,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夫妻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男方女方均等原则,然后要考虑一方是否有过错行为,照顾妇女和儿童等等综合因素来看,而不是单纯只看外遇过错行为。
最后,很多人取得的所谓外遇证据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个钟涛律师在其他文章里有过详细解读,再次不重复了,简单一点就是你取得的证据必须是直接反映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过错的视频或者照片,或者自己亲口承认的,或者开房记录等等,在酒吧,马路上的搂搂抱抱的照片并没有什么意义,法院不认可。很多人聘请私家侦探拍摄的照片其实在法庭上是没有用的。
看着这里有些人要说了,照你钟涛律师的说法,抓外遇证据这么麻烦,有没有多大用处,是不是我不要去抓了,听之任之。倒也不是这样的,外遇证据在能力可以负担起的情况下可以去取证,而且有些家庭为了名声和影响,确实可以凭着这个谈判一个非常有利的财产分割方案,特别是地位和名声非常在意的人,即使他们净身出户以后赚钱能力依然存在,所以不怕放弃财产给你和子女,再这样的家庭里,即使一点外遇证据都很有用。 所以现实案例中,有些家庭无论是拍摄的照片,还是找到一点聊天记录,都可以轻易的让过错一方低头,在谈判交锋中占据上风,甚至有些人家确实可以让对方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当然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周围舆论压力之下,如果自身能力依然存在,可以继续挣钱,以家庭大局为重孩子为重才可以,并不能适用其他离婚的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