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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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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5-7-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该出资行为的性质问题。

 

【现实案例】邓成(化名),男,198057出生;吕华(化名),女,1980817出生。两个人都出生在湖南,高中毕业后考入北京的同一所大学学习。在校期间,两个人开始恋爱。本科毕业后,两人同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20067月,硕士毕业后,两个人在北京都找到了合适的Io200716,邓成和吕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因为两个人的单位都没有为二人解决住房问题,于是他们共同租房居住。每对新人都希望有属于自己的二人世界,邓咸和吕华也不例外,可北京一路飙升的房价使他们望而却步。双方家长体谅小两口的难处,邓成的父母拿出辛苦攒下的80万元,吕华的父母拿出40万元,为小两口凑齐了购房首付款120万元。20079月,邓成和吕华终于实现了独有住房的心愿。可告别租房生活的他们并没有因此更加和睦。搬入新房后,两个人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虽经双方家长和同学的多次劝解,可这对小夫妻却没有一点儿和好的迹象。20094月,邓成和吕华决定离婚,但是他们在房产的处理上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邓成认为,购买房子的钱,大部分都是他的父母出的,所以房子应该归他所有,而且两个人还要还他父母的80万元。吕华认为,房子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要还邓成父母的钱,那她父母的钱也得还。那么,邓成父母出资的80万元和吕华父母出资的40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该房屋是否属于邓咸和吕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建议该房屋按照邓成父母和吕华父母的出资份额由邓成和吕华按份共有。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邓成和吕华二人婚后所购买,其中邓成父母出资80万元,  吕华父母出资40万元,各自的出资份额为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所以,该房屋由  邓成和吕华按份共有,其中邓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吕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证据提示】邓成与吕华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购房合同等证明,用以双  方共同购房的事实;邓成父母和吕华父母出资的凭证等,用以证明邓成父母和华父母的出资事实。  【文书提示】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吕华会以她父母出资主张房屋共同共有。

【案件展望】法院会确认房屋按份共有,如果进行了房屋价值评估,房屋也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其按份额向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裁判设想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判决:准予邓成和吕华离婚;确认房屋由邓成和吕华按份共有,其中邓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吕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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