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案例】
郭文昭(化名),男,
年年初,郭文昭和彭春燕通过网络认识并相恋。2006年5月,郭文昭的
父亲病危,他为了能让父亲临终能看到自己结婚,便与彭春燕商量结婚
事宜,彭春燕欣然答应。二人在郭文昭父亲临终前一个月举行了结婚仪
式,并于郭文昭父亲去世后的
此了解过少,结婚过于仓促,二人婚后的生活很快便陷入僵局,于是他
们商量离婚事宜。二人对于协议中主要的分歧点,是结婚后郭文昭获得
的其父亲遗产中的部分存款和房屋折价款共计15万元如何分配问题。于
是,彭春燕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该15万元。郭文昭同意离婚,不
同意分割该15万元。
· 那么,法院对该15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上海钟涛律师认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有期待权变成了实际的权利,开始实际享有
相关遗产的权利,只不过继承开始和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利存
在时间差。所以,从郭文昭的父亲死亡时,郭文昭已实际享有了其应继承部分遗
产的权利,只不过尚未进行遗产分割,尚未实际占有相关财产。郭文昭虽与彭春
燕在郭文昭父亲去世之前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所以,郭文昭
实际享有了其应继承部分遗产的权利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实际占有的
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上述介绍,它仍属于郭文昭的婚前财产,是其
个人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所得”的理解,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
常重要,只有充分理解它们的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本案中,彭春燕没有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进行结婚登记,对她主张郭文昭婚后取
得的15万元遗产造成了障碍。
郭文昭与彭春燕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郭文昭父亲的死亡证
明,用以证明继承开始的时间;郭文昭实际取得15万元的证据,用以证明郭文昭
实际取得该财产的时间。
法院将不会支持彭春燕要求分割该15万元的请求。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三十二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判决:
准予郭文昭和彭春燕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