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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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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5-7-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案例】

 

    郭文昭(化名),男,1980219出生;彭春燕(化名),女,

198275出生。郭文昭有兄弟姐妹三人,郭文昭年龄最小。2006

年年初,郭文昭和彭春燕通过网络认识并相恋。20065月,郭文昭的

父亲病危,他为了能让父亲临终能看到自己结婚,便与彭春燕商量结婚

事宜,彭春燕欣然答应。二人在郭文昭父亲临终前一个月举行了结婚仪

式,并于郭文昭父亲去世后的20061018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

此了解过少,结婚过于仓促,二人婚后的生活很快便陷入僵局,于是他

们商量离婚事宜。二人对于协议中主要的分歧点,是结婚后郭文昭获得

的其父亲遗产中的部分存款和房屋折价款共计15万元如何分配问题。于

是,彭春燕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该15万元。郭文昭同意离婚,不

同意分割该15万元。

·  那么,法院对该15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上海钟涛律师认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有期待权变成了实际的权利,开始实际享有

相关遗产的权利,只不过继承开始和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利存

在时间差。所以,从郭文昭的父亲死亡时,郭文昭已实际享有了其应继承部分遗

产的权利,只不过尚未进行遗产分割,尚未实际占有相关财产。郭文昭虽与彭春

燕在郭文昭父亲去世之前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所以,郭文昭

实际享有了其应继承部分遗产的权利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实际占有的

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上述介绍,它仍属于郭文昭的婚前财产,是其

个人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所得”的理解,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

常重要,只有充分理解它们的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本案中,彭春燕没有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进行结婚登记,对她主张郭文昭婚后取

得的15万元遗产造成了障碍。

 

    郭文昭与彭春燕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郭文昭父亲的死亡证

明,用以证明继承开始的时间;郭文昭实际取得15万元的证据,用以证明郭文昭

实际取得该财产的时间。

 

 

    法院将不会支持彭春燕要求分割该15万元的请求。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三十二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判决:

准予郭文昭和彭春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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