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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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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诉讼离婚诉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调解期限有多长?

时间:2015-6-2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法院诉讼离婚诉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调解期限有多长?

 

 

 

自从201551,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后,到法院离婚立案的程序越来越简单,那么一般来说,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从人民法院预立案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到60日。

 一、诉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对于离婚案件,根据上海地区规定,如果是第一次IQisu起诉的话,都必须首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出具诉前调解案号,法院诉讼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会分别电话通知原告和被告,择日到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来接受调解。

一般情况下,诉讼调解中心有位调解员,配备一名书记员,调解员不是法院的法官,而是属于聘请的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一般,但是生活阅历丰富,都是年纪较大的。

他们会在调解室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询问、调查情况。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中,发现虽然对方当事人有错误,但提出离婚一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在指出对方错误的同时,也要指出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缺陷,引导其检讨自己的不足,通过检讨不足,最后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

当然了,大部分的时候当事人在法院不可能达成一致,而是关系紧张,矛盾突出,这样的情况任凭调解员如何做工作,都是没有用的,属于调解不成,这样的话,调解员会把案件移送立案中心,正式立案,进入诉讼开庭程序。

 

  二、诉前调解的期限是多长?

 

   一般来说,,诉前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解期间进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不计人调解期限。

 三、一审审理期限是多长?

关于离婚案件法院审理期限的时间,一般来说,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注意,诉前调解程序不单独的,不计算在一审程序范围内。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1141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推进暨表彰大会精神,落实关于“将中心受理的纠纷如同法院日常案件一样进行管理”的工作要求,推进上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规范化建设,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的重要性。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随着诉调对接中心在上海法院的全面建立,中心调解员队伍逐步壮大,中心受理的纠纷日益增多,全面加强诉调对接中心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实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全覆盖,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时限管理,严控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节点。

1、根据立审分离的原则,对拟开展诉前调解的纠纷,立案部门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即时编立诉前调解案号,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询原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原告同意调解的,以系统生成的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并将案件发送至诉调对接中心处理。原告不同意的,即时转入待立案进行立案审查。

2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诉前调解案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询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被告同意调解的,即时进入调解,开始计算调解期间。被告不同意的,诉调对接中心应及时将当事人诉状等材料退回立案部门,转入待立案进行立案审查。

3、纠纷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解期间进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不计人调解期限。

4、超过调解期限,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即时终止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应在2个工作曰内将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移送立案部门,转入待立案进行立案审查。

三、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中心的管理职能,实现实时、动态、有效管理。

1、诉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调对接中心后,诉调对接中心应通过“委托/立案调解管理系统”,根据不同纠纷类型及时进行分案,并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调解人员或指导法官。

2各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纠纷调解的实时管理,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指导、监督制度,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法官予以业务指导,优质、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

3各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完善调解期限的跟踪机制,建立健全预警、超期调解控制等管理机制,掌握中心调解案件的动态。

四、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反映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动态。

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确保诉前调解案件信息录入的准确和及时。对于诉前调解案件的分案、排期信息,调解期限延长信息,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应及时输入“委托/立案调解管理系统”,严格限制信息跨统计月度录入、修改等情况。确有特殊情况需跨月度录入或修改的,必须填写更改单,报高院民一庭审批由高院信息管理处统一修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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