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规定》明确,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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