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法院的某个法官的判决,或者对于行使联邦司法管辖权的州家庭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全额家庭法院提起上诉。
一、无过错离婚
《澳大利亚1975家庭法》规定,申请人离婚,无需证明自己或者对方有过错,即无过错离婚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造成婚姻破裂且无法挽回的唯一理由是有夫妻双方分居12个月的证明。
二、父母的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家庭法案强调了父母的责任,法案认为:
· 在孩子未满18岁之前父母双方均应该承担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 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法案做出了包括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育孩子的安排。
三、孩子的最大利益
当做出涉及到孩子的决定时,法院必须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来判决。法院应当考虑以下几点来决定什么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 孩子和父母双方的关系
· 孩子的要求和可能影响到父母承担孩子提出要求的因素,如:孩子的年龄。
· 和父母一方或其他孩子分离而对孩子产生的影响。
· 应当考虑只由父母一方抚养的实际困难和孩子的花费。
· 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能力。
· 孩子的年龄,性别以及文化背景(包括任何要维持土着和托雷斯海峡岛屿的文化的需要)。
· 保护孩子避免任何由虐待和暴力引起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 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和对自己抚养责任的态度。
· 家庭中的任何暴力和暴力的命令。
· 法院的判决是否会引起进一步的申请。
· 任何法院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四、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处理
家庭法院解决财务纠纷的基本原则基于以下几点:
· 计算出你的所得和你所欠的债务,包括:你的资产,你的债务以及他们的价值。
· 考虑对婚姻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投入,如:工资和薪水的收入。
· 考虑间接的财务投入,如:礼物和从家庭所得的遗产。
· 考虑对婚姻的非财务投入,如:对孩子的照顾和家务的分担。
· 还有一些因素,如:结婚期间的生活标准和婚姻持续的时间。
· 未来的需要-法庭应考虑年龄和健康状况。
· 未来的能力-财务来源,照顾孩子和收入的能力,正在和将要支付的孩子的抚养费用,目前正和你同居者的经济状况,需要抚养家庭中其他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五、离婚纠纷中的和解
家庭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而不是有法庭听审,然后作出判决。这也是澳大利亚法官认为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六、强制性和解劝导
如果原被告结婚时间不足2年,必须接受家庭法院的强制性和解劝导,原被告应该在法庭咨询的帮助下,考虑重新和好的可能性。结婚时间已经超过2年,而且没有财产争议的案件不须经过和解,可以直接进入法院庭审,没有监护权和继承权的案件也可以直接进入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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