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资】婚前夫妻一方签订合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如离婚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2011年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如果是婚前男方和女方公开决定购房,看房,但是合同确实只有一个人签订的,产权证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那么房屋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应该归谁所有?
【案例】
王晓和李军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4月份的时候夫妻决定购买一套房屋,当时李军出资60万,王晓出资30万,因为王晓工作比较忙,买房这个事情都是李军和其父母去操办的,购房合同只有李军一个人的名字,后来产权证也半在李军一人名下,婚后多次王晓提出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李军都找各种借口拖延拒绝,请问钟涛律师,如果夫妻离婚,此套房屋到底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钟涛律师解答】
2011年,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出资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是鼓励夫妻共同奋斗,纠正以前结婚必须对方多少套房子的观点。
从这个道理来理解,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购房,都有出资,那么该房屋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个人要说,比较买房那一刻,夫妻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能算夫妻共同体吧?
对此,法律上引进了为了结婚而购买这个概念,如果具有此目的,那么该房屋就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中,当然了前提必须是夫妻双方都有出资,至于出资比例,法律上并没有特别规定。
同时,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如果要主张属于共同购房,难度还是比较大的。比较已经发生的事情如何才能够去证明?
一般来说,有些事情是可以能够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你比如说从结婚、购房的时间节点,大部分的购房时间点都会距离登记结婚并不太遥远,并且很多时候去看房都是要夫妻共同去看的。另外一个方面从出资事实方面、中介证明等方面进行举证,这是出资方的必须的义务。既然要主张份额,必须有共同出资一个行为,否则谈不上共同购房,。而出资行为要么有收条凭证,要么你有打款银行记录,如果你是现金支付,又拿不出任何书面凭证,那么就只能哭了。现实中还有些打款时间比较晚,晚于签订合同时间,一方面有些是为了支付装修款、税款什么的,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延迟支付房款的情况,具体法院不太会详细调查的。
如果能够证明出资,共同购房,那么该房屋法院基本就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影响。
相同的道理,如果是夫妻婚前决定共同,一方出资,登记在未出资一方名下,该房屋到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所有,该出资属于共同购买行为还是借款行为?
在这个情况下,出资方也有义务证明出资行为,同时也有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何登记在对方名下,是因为限购,还是工作繁忙原因?另一方可以对此进行反驳,法院会根据核查的事实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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