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予以处理。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同时被告持有交昜合同,应当出示。被告作为交易一方应当持有合同文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时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干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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