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离婚时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钟涛律师办理大量的案例中,夫妻离婚一般都是对孩子抚养权你争我夺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关于孩子的探视权,也是一个很激烈的焦点,有的人主张一个月探视2次,有的人主张每个星期 都要探视一次,有的人主张探视每次2天,那么法律对于这一块是如何规定的,法官又会如何判决呢?下面我们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黄某某和苏甲于201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名苏乙。2013年8月下旬夫妻分居。原、被告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港辉路XXX弄XXX号XXX室,分居期间还在一直归母亲黄某某抚养,这个案子的难点是,孩子的探视权如何保障,夫妻唯一一套住房如何分割?
本案法官判决如下:
1、孩子归母亲黄某某生活
2、孩子的探视权并没有体现在判决书中,而是让夫妻自己协商
3、关于唯一一套住房的问题,法院并没有直接分割,而且要求双方先自行协商出售,如果不行在诉讼。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孩子的抚养权规定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后儿子的抚养问题,均提出了孩子随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理由。但基于孩子目前尚年幼,且原、被告分居期间孩子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另在工作及经济收入状况上,原告现均优于被告。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
二、关于孩子每个月的探视权问题。
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又以书面形式提出主张,要求每月有二次探视儿子的权利。而在该案审理中,原告已承诺,如离婚后孩子随其共同生活,不影响被告探视儿子的权利。鉴于孩子现在刚满周岁,原、被告居住地相距较远,且原告已有承诺,故如用判决的方式规定被告每月二次的探视权,反而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本案中对被告的上述要求暂不处理。当然,如果在离婚后,原告未能践行自己的承诺,不能保障被告探视儿子的权利,被告可另行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依法主张探视权。法院希望原、被告均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认识到暂不规定探视权是为了让孩子能更充分灵活地得到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三、关于夫妻唯一一套临港新城的房子来说。
对于被告要求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涉讼房屋的请求,法院考虑到原、被告目前在上海只有一套住房,且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由被告居住该房的实际情况,为缓和原、被告之间因离婚产生的矛盾激化情绪,法院采纳被告的意见,即原、被告在离婚后另行协商解决房屋分割事宜,如不成,原、被告仍可通过司法救济主张房屋分割。
钟涛律师点评,应该来说,本案的法官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判决的理由,分别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当事人一看到判决书,就明白理由,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协商的就不强行判决,实际为维护的当事人最大的利益。这一点,确实法官做的非常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