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夫妻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一方在国外, 一方在国内.如何办理离婚?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置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可以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依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对受案法院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供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身居国外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与庭审顺序的其自己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或律师(只能是中国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国外一方当事人应当出具经过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律师经过公证授权后,有权依据离婚意见书的内容代为出庭应诉,陈述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领取法律文书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特别提示,离婚诉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实质是婚姻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必需是由两个心智健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己独立而自由地进行决定.如何证实着一点,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协议离婚申请;这是婚姻登记机关料理离婚登记的基本形式要件,不能有任何的变通。所以,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只能委托他人在国内进行诉讼离婚,而不能委托代理人同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料理离婚登记。
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中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