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钟涛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S 钟涛律师按,在开展此文之前,允许本律师解释下背景,现在男女方交往结婚,往往少不了谈婚论嫁,但是房子是最大的绕不开的问题,特别是中国人比较恋家,而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才是一个家的代表,所以,有房子的人更加容易结婚,反之没有房子的人就麻烦些。有些人的房子是在婚前就已经取得的,在恋爱结婚时,女方往往要求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男方也有所提防,提出要先登记结婚,然后再添加名字,由此导致后续会出现问题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对婚姻法中处理类似问题指明了方向,规定了原则,这就是本文的出台背景。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
法条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们来看按一个案例,
【案例】
李明于2000年从爷爷那里继承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套房屋,价值500万左右。2011年,李明经人介绍认识了赵静,赵静是外地来沪人员,在上海没有住房,李明和赵静交往后,准备结婚,为了表示诚意,李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明在和赵静结婚后把赵静的名字添加到房屋产权证上,自愿赠与,永不反悔。2012年双方等级结婚后,李明一直找各种借口拒绝添加赵静名字到产权证上,现在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赵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这个房屋,请问法院如何判决?
钟涛律师按,实际中,夫妻之间婚前或者婚后互相赠与财产的行为比较普遍,特别是关于重大的房产资产,到底这样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夫妻之间基础特殊的身份关系,此种协议书应该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比较合理。另一种人认为,这列行为应该属于一般的赠与来对待,只要灭有办理产权登记变动,物权没有实际变化,那么就应该允许撤销。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类按照一般的赠与来对待,允许一方当事人行使赠与撤销权,这样实际是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利益,和规定婚前购房房产进行保护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