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分割案例】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
吕东(化名), 男,1975年8月2日出生;高萍(化名),女,1978 年4月12日出生。1997年7月吕东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高萍是吕东的同校师妹。2000年7月高萍大学毕业,考入本校研究生院攻读硕士学位。2001年5月,在一次校友聚会中,吕东与高萍相识。不久,;人便坠入爱河。2002年4月,吕东用工作几年来的积蓄10万元付了购房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房屋。2002年10月,吕东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3年春节前入住。2003年7月,高萍硕士毕业后也留在北京工作。7月27日吕东和高萍登记结婚。2003年国庆节期间二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A共同居住上述两居室房屋内,并一起偿还房屋贷款。2004年春节前上述两居室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登记在吕东名下。
2005年5月,吕东和高萍的女儿吕嫣(化名)出生。吕嫣的出生本、 应给家庭带来幸福,但在双方父母如何帮助二人照看吕嫣,以及如何教育和培养吕嫣的问题上,吕东和高萍以及双方家长产生了较大分歧。;人因此经常吵架。虽经同学和朋友协调,一直没能改善二人的矛盾。吕东于2009年春节后搬到单位宿舍居住。2010年2月,高萍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高萍撤诉。但二人关系从此产生了裂痕,加之吕嫣入园后,二人在教育吕嫣的问题上分歧越来越大。
2011年9月,吕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高萍同意离婚。双方也同意吕嫣由高萍抚养,吕东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然而在房屋的分割上,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截止2011年9月,二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10万元。
那么,吕东能否要求法院将两居室房屋判决归他个人所有呢?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法院会将两居室房屋判归吕东个人所有。 本案中,吕东用他婚前积蓄支付了两居室房屋的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付清了剩余房款,该房屋也登记在吕东名下。虽然该房屋的产权证是结婚登记后办理下来的,婚后吕东和高萍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但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离晤时,吕东和高萍不能就房屋协议处理,法院将判决房屋归吕东个人所有,由吕东个人负担剩余贷款,并依据高萍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对高萍予以补偿。 在证据方面,因涉及婚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吕东应向法院申请对房屋理价值进行评估。
由于《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规定明确,法院应会支持吕东的请求。法院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判决:准予吕东和高萍离婚;吕嫣由高萍抚养,吕东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吕嫣18周岁止;两居室房屋归吕东所有,剩余贷款由吕东负责偿还,吕东向高萍给付高萍婚后偿还贷款的5万元及依据房屋评估结果所计算出的增值部分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