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监护人】间歇性老年痴呆如何确定监护人
【客户咨询】
由于外婆患有老年痴呆症多年,其有一子一女,即我母亲及我舅舅,由于外公年事已高,无力监护,故家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由我舅舅担任外婆的监护人。
问题一:外婆患有老年痴呆症,已无行为能力,是否需要认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问题二:监护人的认定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或开具什么样的证明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家庭协商,居委会指定,法院诉讼确定三种方式,如果你们家庭协商一致,完全可以自己拟定协议就有效力,当然也可以要求居委会盖章见证一下,如果其他人员以后有了异议,不认可你舅舅做监护人,完全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更好监护人。
一般来说,确定监护人要走一下程序。
如果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是成年的精神病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钟涛律师提醒,不论谁当监护人,都不能侵犯她的财产权益,如果有此行为,其他人员可以起诉要求更好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