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买房】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买房登记在2人名下,没有登记结婚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男女双方谈恋爱,甚至于登记结婚,很多时候都离不开房子,如果男方和女方在恋爱期间购买了房子,产权登记在男方和女方2个人的名字下,如果后来因为各种原因,2人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而分手,那么此套房屋如何分割呢?
【案例】€ 赵明和李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双方谈了3年恋爱,准确要登记结婚了,刚好手头有积蓄,于是赵明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2个人名下,后来再筹备婚礼过程中,2人发生矛盾,最终没有结婚,对于此套房屋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对于这个房子分割情况,现在存在2中不同的分割方式。
首先,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和女方2个人的名字下,属于2人共有财产,这个都没有争议。
但是,一种分割意见认为,根据物权登记离婚,男方和女方名字都在产权证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 那么应该属于均等份额,即使女方没有出资一分钱,男方相当于把份额赠与给了女方,并且已经办理完毕,属于女方的财产,所以,如果分手的话,此套方式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男方和女方个一半份额,如果一方拿房,必须要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的金钱。
另一种分割意见认为,男方和女方没有登记结婚,所以他们的财产份额不能像夫妻财产分割一样份额均等,而是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恋爱分手财产分割意见,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来分割,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应该一分钱不能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这2个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确实一定程度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过,上海地区法院根据这个情况,特别出台了一个分家析产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如果男方和女方恋爱期间共有购房,一方未出资,但是产权登记为2人共有,那么对于没有出资一方的份额,法院可以适当确认,一般从房产总额的10--30%之间,具体是10%还是30%,后者之间的份额,完全由法院自己确定。而法院会从贡献大小,双方恋家期间长短,分手原因等方面考虑,最终予以确认。
【法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