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钟涛律师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不是全额出资,只是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名义贷款,或者父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系父母出的,那么该房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此情况,法院已经有判例,很多客户还不知情。
案情,夫妻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的时候,父母出资30%,以老公的名义贷款70%,购买了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处高层住宅,产权登记izai父母和儿子的名下,妻子没有名字。2012年,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在,准备离婚,那么该房产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如何认定?
钟涛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其中没有规定贷款的情况,根据字面的理解,只能认定为全款出资购买的情况,不包含贷款购买的情况,因此,本案中存在贷款买房的情况,就不能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父母出资首付,以老公的名义贷款,很显然,老公拥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此三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公和老婆一人六分之一份额。在离婚诉讼中, 因为i涉及父母的份额,法官不会处理该份房产,而是告知妻子在离婚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分割房产,由对方取得房产产权,并支付六分之一的现金给自己。
钟涛律师在处理房产分割案件中,还遇到一中情况,即使如果房产是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但是产权证上添加了妻子的名字的,即使妻子没有出资,那么妻子也有权获得四份之一的份额,对这个情况也不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提醒大家注意。
钟涛律师提醒,婚姻房产案件比较复杂,某个细节不一致,导致案件结果完全不一致,因此如果你涉及要处分房产,面临离婚的时候,一定要聘请律师为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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