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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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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老公开公司,离婚时,妻子可分公司的股分吗

时间:2014-10-1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法院审理诉讼离婚时结婚前老公开公司,离婚时,妻子可分公司的股分吗

 【客户咨询】

   妻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丈夫在公司企业中的股份吗?钟涛律师能给我仔细的分析一下吗?最好是利用婚姻法条例解释一下,谢谢了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前拥有的公司厂房地产和股份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依法不作为家庭财产与妻子分割。但是,这部分财产在婚后所得到的收益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公司股份也不例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公司股权离婚分割时,可以分为几种方式:

  (1)公司股权归一方所有,出资购买下一半的股权给另一方,实际分割时根据夫妻更有能力经营的一方取得公司经营权。

(2)夫妻双方各自持有股份,共同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和分红,夫妻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转让登记。

(3)如果夫妻一方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时候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给另一方,那么必须购买下这部分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4)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取得公司股权,那么还可以选择对公司进行清算或拍卖,就拍卖所得现金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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