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婚前签定购房合同父母出首付婚后拿到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钟涛律师按,在不少离婚官司中,房产争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涉及婚前购房,父母出资首付等问题是,会导致双方都感觉不公平的情况出现,大家都无法让步协商,最终,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但是有些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情形,老百姓看网上的解答也是各式各样,千奇百怪,各个律师回答的结果也不一样。甚至有的律师的观点和其他律师的观点完全相反。到底该听谁的呢?
钟涛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要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购买,婚前完成首付和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如果产权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在认定房屋权属性质以及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在《物权法》实施后,现行婚姻姻法》与之呈现出若干不甚清晰乃至矛盾之处,导致此类案件已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官断案的难点。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争点:
1.此类房屋离婚时的归属如何?,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确立的判断标准,认定按揭房屋权属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了首付款,并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了按揭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银行。此时购房人与开发商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完成,按揭房属购房人个人所有。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点是房屋权属登记之日,只有在房屋权属登记后,购房人才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只要房产的权属登记系一方在婚后取得,该房产即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来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婚姻法解释(三)》回避了判断房屋个人财产抑或共同财产的问题,仅将焦点集中于离婚时如何处理该房产的问题之上。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上述两个条文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新的婚姻法解释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房产,趋向于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新的司法解释把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决房产离婚后归谁所有的标准,不再考虑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是否在婚前还是婚后。应该说给解决此类问题划定了一个统一的尺度。当然这个里边还是有漏洞,在钟涛律师其他文章中会分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