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852号
原告孙xxx,男,1xxx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
汇区xxx704室。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x,男,1xxx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
安区xxx601室。
委托代理人孙xxx),xxx年9月19
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xxx号。
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由
原告孙xxx、被告孙xxx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孙x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印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