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增值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购房首付款,房产增值升值,共同财产,分割比例
导读: 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一方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的归属做出了规定,此举导致很多家庭财产争议减少,离婚时未出资一方获得财产减少,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针对其中情形分析如下。
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很多情形中,首付款如何分割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贷款购买较多,离婚时如何分割呢,购房首付款对应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法条可以得知,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签订合同购买,出资首付款并且一个人贷款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何时取得,该房产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产权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所有。
由此可以得知,其中首付款如果是个人支付的或者自己父母支付的,那么首付款属于个人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当然也是属于个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首付款是以夫妻财产支付的或者双方父母支付的,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该房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要按照现在市场价值来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