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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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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生育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丁克可以离婚吗?

时间:2013-5-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夫妻双方在生育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丁克可以离婚吗?

 

【案例fenix】夫妻双方结婚10年,一方想要个孩子,但另一方不同意,认为孩子是负担,压根儿没想过要孩子,打算做丁克。一方坚持要孩子,都丝毫没有妥协的意思。请问:丁克等于离婚吗?该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一、这个问题设计到夫妻双方在生育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引发感情纠葛是否必然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5种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双方未能就生育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显然不在前4种情形之列,那么,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作为一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宪法》规定,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的法定权利为前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得以“行为属个人权利”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在生育权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同样重要,一方在行使要求生育的权利时,不得侵害相对方不生育的权利。当夫妻间在生育权问题上发生冲突时,如果双方都不愿妥协,那么冲突的最终结果将是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并不是夫妻发生生育权冲突就必然导致离婚,只有在冲突不可调和时,才导致离婚的结果。也就是说,丁克可以导致离婚,但并不等于离婚。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因为生育子女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属于符合法定离婚的标准,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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