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为了能一次性以诉讼离婚方式解决双方的问题而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分居两年的调查取证工作上。其实很多离婚案件都需要取得此类证据后,法院才能顺利判决离婚。而相关证据通常应能够证明如下两个基本事实:1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2双方因为长期无法生育子女而分居。由于被告张女士婚后曾经居住在李先生家,且户籍也在该处。为此,本律师来到李先生家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调查并顺利取得了张女士从2007年就不在该处居住而李先生却长期在此居住的证明。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证明稍微复杂,因为李先生拿不出合适凭据。但结合李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不仅拒不出庭且情绪比较激动,本律师马上和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建议法官给张女士打电话询问双方感情不合的原因。电话中李女士承认了自己无法生育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合。虽然张女士依旧不同意离婚,但法官已经把双方感情不合的原因记录在案。
至此,经过本律师的一番努力,该离婚案件的关键证据已经齐备。经过缺席审理,法官最终认定了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已满2年的事实并顺利判决双方离婚。 . TAG: